中国版“量刑指南”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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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7:46 潇湘晨报 | ||
2000年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被判死刑。 贪腐案量刑失衡 2005年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受贿赂共1004万元及私分国资300万,被判处死缓。 本报记者周喜丰 长沙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11月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作了如上表述。 这一被视为对近年来社会各界质疑贪腐案件量刑失衡——“贪多少才会掉脑袋”——的回应,即刻受到广泛关注。 此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刑事案件必须注重量刑均衡,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而在此次会议上,更提出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和我国“刑改”的方向表明,一部关于包括贪腐案件在内的中国版“量刑指南”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法官和律师人手一份。 贪腐案的量刑失衡最受诟病 2006的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再次站到被告席上。湖北宜昌中院一审宣判,刘犯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罪,判死缓。 而刘涉案的金额是4000多万元,其中,贪污、受贿金额均超千万元,另尚有千余万元(均指折合人民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时间倒退一年。2005年3月16日,首都巨贪——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亦被北京第一中院判处死缓。毕涉案的金额同样巨大——77次收受贿赂共1004万元及私分国资300万。听判时,毕表情平静,与在庭审中哭得一塌糊涂的他判若两人。 两案数额都是特别巨大,判决一致——被告人与死神擦肩而过。尽管死缓与死刑仅一步之遥,却与民间期待相差甚远,以致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到底是贪官的命值钱了,还是刑罚的标准降低了?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新标准”。但其后,受贿900多万元的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涉案3000多万元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 更有一批职级更高的贪官,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 人们发现,近年来,贪官们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以前贪一两百万元就可能判死刑,现在贪几千万都死不了,此类相似案件量刑的差距甚大。 尽管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等不同的酌轻情节,也尽管有专家出面说,贪污数额并非量刑唯一条件,但贪污数额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众多巨贪的死缓和无期引发了公众最朴素的质问——“贪官贪多少才会人头落地?” 量刑失衡现象,并非只出现在贪腐案件中,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同样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而贪腐案件的量刑失衡恰恰是最受公众关注和诟病的。 “可以说,众多巨贪的死缓和无期,正在挑战公众对贪腐案件的心理承受底线,这是我们当前不得不要面对的难题。”法学博士阳永恒认为,当前强调“慎杀”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无论贪多少,都不需要“杀头”的法律惩罚。贪官量刑标准的地区差异,导致“同罪不同罚”,甚至贪官职级也在影响判决,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民间质疑的声音大多出于义愤,并非主张“滥杀”,其背后的深意更是对贪腐案量刑失衡的不满和对“同罪同罚”的期待。 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 但仔细推敲法条,却又不能把板子完全打在作出判决的法官身上——最后大多数只能归咎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以《刑法》第383条为例,“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字斟句酌,不难发现,法律所规定的“10万元以上”其实是上不封顶,“情节特别严重”更是简单、笼统、弹性很大,其后果必将导致法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大,并留下司法腐败的空间。 “我国法院在统一量刑标准上付出了很大努力。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了多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保证了刑法和相关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却迟迟没有制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阳永恒说。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刑事审判的重大改革,意味着司法公正向前迈进一大步,也标志死刑案件标准的全国统一。 湖南省刑法学会会长、教授、博导马长生认为,这也是统一贪腐案等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的一个重要契机。 地方实践在争议中推行 事实上,在地方法院,对于统一量刑的标准已有了数年的司法实践。 2004年5月9日,江苏法院高调推出《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并下发全省执行。法院介绍,量刑问题研究是江苏高院2003年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期间,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指导,分类调取了数以千计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形成草案后试行,取得明显效果,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量刑指导规则》。 这是我国法院系统在一个省的范围内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但该规则自公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以致于江苏高院有关负责人强调说:“这个规则不是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统一量刑尺度,力图使案件基本事实相似的被告人领到的量刑结果大致平衡,不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判决结果相差太大,以确保司法公正,也还被告人一个心服口服。” 今年9月,山东淄博市中院院长林春明向媒体透露说,该市法院独创的电脑软件量刑,将在山东全省推广。 “电脑量刑”的首创者是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03年,该院编撰《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开发出一套规范量刑系统软件——“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按照该套系统的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信息输入电脑,该系统即可得出一个具体的量刑结果。 这一颠覆传统量刑模式的实践同样引发了争议——案子都让电脑审了,还要法官干嘛?“我们搞这套系统的目的就是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说,“电脑审判”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读,电脑只是计算工具,量刑规则的改变才是重点。 中国特色“判例法”? 地方法院的探索得到了法学专家的认同。知名刑法学家、法学博士高一飞曾撰文提出,要“以量刑指南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高说,美国为纠正量刑不公和量刑偏差问题,于1987年出台“量刑指南”。由于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因此,在美国的联邦法院中推行的量刑模式已属严格的司法模式。 高一飞认为,江苏省的经验可以作为将来我国人大正式立法的重要参考——在总结江苏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量刑指南的做法,制定中国的“量刑指南”。 不仅是“量刑指南”,实现量刑标准的相对统一还可借助判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这些年来,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有诸多论述和构想,此次在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会议上,提出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在有关专家看来,案例不同于判例,但强调案例的指导价值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与构想中的“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可谓殊途同归。 马长生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与统一量刑标准,解决“同罪不同罚”相互联系。“我曾经在著述中,也曾涉及对刑事判例制度的探讨”,马长生说,其价值在于有助于各地法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公布的经典案例,更准确地理解刑法,通过判例,让法官明确一个标准,对中国刑事审判是有益和必要的,“对于此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是赞成的”。 专家的共识是,案例指导制度不论以何种面貌、何种名称出现,最关键的它应该是“中国特色”的,不是照搬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