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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小区会所产权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01 南京晨报

  近日晨报接到南京市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的投诉说,该小区内的共有3层楼的会所共1209平方米的成本已经分摊计入该小区的住宅商品房成本,但南京市房产局却把会所的产权登记给了小区开发商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业主们花钱买下来的会所,怎么现在摇身一变成了开发商的会所了?

  业委会 小区会所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14日,南京市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长阳花园住宅小区位于南京市清凉门大街298号,有878户业主,属于鼓楼区江东街道管辖,开发商是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位于长阳花园内的3层楼会所建筑面积为1209平方米,根据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2006年6月给小区业委会的书面答复,该会所成本已分摊计入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属于小区配套使用的共有设施。同时,根据2002年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基于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认为南京市房产局2005年10月14日颁发给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的长阳花园小区会所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法规和规章的,应予纠正。为此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曾多次到南京市房产局反映交涉此事,但房产局的答复让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很失望。房产局说是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将会所合法登记给开发商的,房产局没有什么过错。

  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的有关人士还向记者出示了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2006年6月2日函复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指出:“你委2006年5月31日咨询函收悉。经查,‘长阳花园’住宅小区的物业和居委会用房1209平方米的成本已分摊计入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由此,业委会认定,从经济角度看,长阳会所1209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全是业主出的,而不是开发商。产权也就自然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房产局 开发商办会所产权是合法的

  2006年9月13日南京市房产局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答复中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3‰至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经查,目前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拟将该小区会所的第三层(面积约360平方米)移交给小区业委会。目前已进入实测阶段,请长阳小区业委会配合,共同办理小区物业用房移交手续。同时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核准房屋权属,并不要求提供附属用房的成本已计入或未计入房价的证明。”南京市房产局2006年10月24日对于有关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领取长阳会所权证情况,对长阳花园小区业委会的答复是:“经查,2005年9月20日,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持小区立项批文、市规划局核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宁规河西建筑(2003)0053号”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权属登记要件,申请办理清凉门大街298号(长阳小区会所)的初始登记,并于2005年10月14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另据查,南京仁裕达物业有限公司,拟将该小区会所的第三层(面积约360平方米)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已进入实测阶段,请长阳小区业委会配合,共同依法办理小区物业用房移交手续。”对此,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物价局的认定数字不能作为房产归属的最终确定,具体要根据房产规划许可的条例才能够确定房产的归属。我们是依法定程序来办理的。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我们需核定对方的身份,需要采访者到房产局找负责该业务的同志来解答。”

  律师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仲若辛先生。仲律师说,物价局对业委会的复函是很好的证据,可以证明房产属于业主。若房产局在此确实存在漏洞,业委会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首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认定开发商是在侵权操作,要求开发商返还会所的房产证;另外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那就是向房产局提供证据,要求房产局重新审核相关房产归属细节,再依法颁发房产证。如果房产局不这样做,那可以直接起诉房产局,让法院直接来干预。一旦进入法院的程序来办理,很多问题就可以透明化,法院的审理是细致的,最终也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

  作者:飞飞 陈闻/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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