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生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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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36 法制日报 |
《跟“隋”学民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隋彭生的一本小型专业书。这本书利用了“随”的谐音,主要内容是回答民法研习者的提问。按照隋教授自己的说法,十余年来,“接受了成千上万次提问”。除了解答提问之外,书中还有一些论文性质的文章以及一些民法故事。 《跟》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民法的生活化”。民法是生活经验的抽象;民法学是 应用法学。若对民法有深刻理解,必须将民法复归于生活。书中有一问是这样的:“都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但即使是这样,也有先后哦?”这不但是学习者的困惑,也是一些专家学者长期思考的问题。对此,《跟》的解析是:“不能把同时履行当成瞬间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是在(法律上的)同一时间点履行,可能是同一日,也可能是同一个月。比如:甲乙约定,甲货到乙处,乙当即验货,验货付款。此时,尽管在生活时间上有先有后,但在法律时间上属于同时履行。其根本标志是:甲没有给乙以期限利益。”这确实是最简单,也是最中肯的解释。生活时间,如自然持续流水,在生活时间发生的两件事情,必然有前后之分。法律时间中,有时间点的概念,一般认为,时间点内部没有持续性。“没有持续性”的表述固然正确,但不易为人们接受。“在同时履行(法律时间)的情况下,后交付的一方没有期限利益。”《跟》这样表述,就抓到了事物的本质。这样的例子,在书中比比皆是,确有一种不同于他人的风格。民法的生活化,实际上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但一本书,不可能像镜子一样反映实际生活。《跟》把生活中的问题模型化了,“模型”,是提炼的结果。比如,书中有一篇文章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八个模型分析”。这篇文章分为三组。第一组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常态)”;第二组是“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合同(变态)”;第三组是“一物双卖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嗣后与自始履行不能)”。这篇文章在网上广泛流传,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模式化分析方式吧。 《跟》还对民法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阐释。比如,诉讼时效中止后,是补6个月,还是缺多少补多少?理论界多认为是一律补6个月。《跟》是这样论述的:“中止也称为暂停,是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张某欠周某1万元,约定2003年3月1日前还清。如无中断、中止事由,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是2005年的3月1日。如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从2004年9月1日进入最后6个月。但自10月1日起,周某被非法拘禁1个月,由于客观障碍不能行使债权,则这一个月诉讼时效停止计算,至11月1日,周某可以行使债权了,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几个月呢?还剩5个月没有进行,即继续计算5个月。这样最后一天就是2005年4月1日。 《跟》大量使用了生活化的语言。比如,用“人鬼情未了”,来表达被宣告死亡人的复归:用“鸡蛋脑壳碎”,引出诉讼时效的计算;用“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来形容自然人。《跟》还用了一些类似格言的表达方法。如:“事实行为发生法定之债;法律行为发生意定之债”、“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等等。这使法律专业书变得鲜活生动了。《跟》的生话语言,与作者隋教授的授课风格是一致的。隋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给研究生讲课时,原定几十人,在一个中教室。到了上课前十几分钟,已经有几百人挤在教室外边,立刻换成大教室。很多人挤不进去,下次就换成了大礼堂。这种授课地点的“三级跳”,在人才荟萃的中国政法大学也是不多见的。令人遗憾的是,《跟》与实际授课在生动性方面还是有较大距离。 对法律专业书的生活化,也有一些学者表示异议。他们认为法学是贵族学科,生活化浪费了研究资源,学者的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有极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看懂就可以了。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很多人著书立说,采用欧美的长句子,要绕几个弯才能理解一二。其实,法律的生活化,只有功底深厚的学者才能够做到。历史上成名的大家,在表述方面都是言简意赅的,没有一个例外。《跟》的作者隋教授,对现代民法有三个贡献:第一,提出了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第二,提出了“容纳规则”;第三,指出肖像权的客体不是照片、雕塑等,而是人自身以面部为主的外表,肖像权反指自身。这三个贡献都是首创。或许,有这样创建的人,才能写出类似于《跟》一书这样的生活化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