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信马由道:破解广州“操场禁令”两难之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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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
■信力建 据报道,广州有些学校对学生下“操场禁令”,不允许学生在下课后到操场追逐玩耍,以防产生伤害事故(《新快报》11月15日)。 对于学生而言,这显然是个不合理决定,让活泼好动的少年儿童成天坐冷板凳,不 让孩子们发泄他们过剩的精力确实有违天性,而且长此以往,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十分不利。但学校确有因噎而废食的苦衷,现在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宝贝,稍有些磕磕碰碰,有的家长就会打上门来兴问罪之师,或者会纠缠数月之久,领导那边挨批。 所以凡是吃过这种亏的学校,没有不选择谨小慎微的:不但是“操场禁令”,连体育课也以安全为最高的唯一准则,让学生们走走步伐了事,单双杠、跑道等设施宁可废置不用,竞争性、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更是一律废止。 这种情况很令人忧虑,需要全社会重视这个问题,并从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多方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对于家长来说,是立足于将孩子培养成为品德高尚体质强健意志坚定智力发展的人,还是将孩子培养成智力发展但弱不禁风难以适应竞争环境的人?我想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当然需要承担体育活动所带来的适当风险。 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解决“操场禁令”问题更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不可因噎废食以致削弱学生的体育训练。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现实的具体标准,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防范。当然,普遍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其中一个可行的选择。 司法部门可以在解决“操场禁令”的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现有的操场禁令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害怕发生伤害后学校的责任过重。学校究竟应当在何种情况下、何等范围内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依赖于司法判断。最高院已经明确,学校所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是“过错责任”,这一规定于过去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具体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如何界定,还是一个尚待司法实践解决的课题。 我以为在司法实践的宽严之间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能够对学校的态度产生决定性作用,若是对“相关义务”界定过于宽泛,使学校无论如何努力总不免于“责任”,则学校只能明哲保身以求平安,若“相关义务”界定于学校并不严苛,则学校的积极性较易于发挥,“操场禁令”自然不难解除。这是事关教育方针贯彻的大事,省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都应重视这类影响性诉讼,并选择相关案例以利指导全面。(作者系知名教育人士)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