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二审 9被告认为量刑过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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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07 中国新闻网 |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在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原民警刘利民、同案犯周保全等9名上诉人在法警的押送下步入法庭。在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要就刘利民、周保全的上诉意见展开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庭审中,刘利民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并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刘利民固然要承担本案主要责任,但被害人李忠义当时也有过激行为,也应对案发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第二,刘利民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自首;第三,刘利民虽然在本案中是主犯,但他本人没有动手伤害李忠义,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周保全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周保全在伤害李忠义的过程中用木板击打的是其背部而不是头部”,并质疑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前后矛盾,不能证明李忠义的致命伤是由木板打击造成,检察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人内容出入较大,缺乏证明力。 李忠义妻子、女儿、妹妹及其代理人意见则与上诉人针锋相对,认为以刘利民为首的9名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特别是刘利民作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罪不可赦。一审法院以刘利民“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法律依据,量刑畸轻,对其他几名上诉人的量刑也均偏轻。 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情况发表了出庭意见。 针对刘利民及其辩护人意见,公诉人认为:李忠义因交通问题与刘利民发生争执后已驾车离去,事情本应结束。但刘利民蓄意报复,纠集、指挥多人殴打李忠义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他虽然是主动投案,但投案后拒不如实交代重要情节,妄图减轻罪责,不能认定为自首。针对周保全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李忠义系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现场收缴的作案工具中只有木板可以形成上述损伤。多名目击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均证实周保全用木板击打过李忠义的头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中午1时30分,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件进行宣判。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周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