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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受贿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15 兰州晨报

  省高院对七里河区原副区长王安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

  兰州晨报讯(记者郝冬白)11月1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省高院对兰州七里河区原副区长王安受贿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安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王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51万余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应以非法所得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519319.62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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