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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昨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宣判大会 飞车抢夺金链 恶徒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曹志明朱赞锋)昨日上午,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海珠区新港西路中电数码广场召开宣判大会,对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对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叶海东等7案12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20年。数百名群众观看了宣判会的整个过程。

  【案例一】

  飞车抢夺拖伤被害人

  邱朝委与同案人(另案处理)于2006年6月27日12时许,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东江万豪海鲜酒家门口附近,由同案人驾驶摩托车,邱朝委动手,抢得被害人刘某金项链1条及足金链坠1只。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发现且抓住被告人邱朝委不放,二人遂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拖至马路中间,致被害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朝委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判决被告人邱朝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

  半个月疯狂盗车9辆

  林强、梁家桂、梁桂友等人于2006年4月2日至19日间,在广州市海珠区、天河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等地,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的方法,盗走被害人的车辆,得手后将车卖掉并分赃。其中,林强参与盗窃9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72772元;梁家桂参与盗窃7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3932元;梁桂友参与盗窃6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2932元。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家桂、梁桂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强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梁家桂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梁桂友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三】

  色诱抢得银行卡狂刷近3万元

  邓宜祥、刘德英伙同彭昊明等同案人(均已判刑)于2004年10月17日14时许,由刘德英以女色引诱被害人阿某到本市海珠区鹭江南约五巷19号4楼402房后,被告人邓宜祥及同案人采用捆绑、封口、殴打等暴力方法,抢得被害人的手机1部和银行卡3张,并胁迫被害人讲出其中1张农业银行卡的密码,由被告人刘德英伙同彭昊明等同案人持该卡提款人民币5000元,并到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钟饰商场刷卡消费人民币29275.02元。后邓宜祥又用同样的方法,在本市海珠区和江苏省镇江市两次抢得被害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234元。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结伙采用色诱、捆绑、殴打等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邓宜祥属多次抢劫,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宜祥、刘德英有期徒刑14年和10年。

  图:

  在昨天的宣判大会上,12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被公开进行一审宣判。梁文祥乔军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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