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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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4:08 北京晚报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为此,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对外资开放保证本国公民利益 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 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此予以鼓励。 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 王兆星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目的在于使监管更加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 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的制度安排。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的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的危机,那些小的存款人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因此,它是一种审慎的安排。 提示 两岸互设营业性机构仍有障碍 这次《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但问题是,大陆和台湾目前在互设机构,特别是互设营业性机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目前,台湾的银行已经在祖国大陆设立了7家代表处,但是这些代表处转为分行开始从事营业性的业务,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台湾当局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完全放心,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目前台湾当地的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和祖国大陆银行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备忘录,还没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共享机制。因此,目前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管,更好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同时,大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有兴趣到台湾设立机构,他们提出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目前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早日克服这些障碍。”王兆星说。 亮点 外资银行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说,按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审核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以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实施 外资银行转制有望3个月内完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手续有望在1至3个月之内完成。 J165 外资银行反应 争取搭上“头班车” 记者今天上午致电东亚银行等外资银行,相关人士都表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出台都特别关注,银行方面都在积极筹划子银行的建立。因为根据管理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只有注册成为本地银行才会被允许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争夺要地。“我们希望头一批就能获批子银行的建立。”相关人士均表示。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业务总裁翁富泽今天上午表示,汇丰欢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公布。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周年和实现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我们认为本地注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汇丰在有业务的一些国家已遵照当地的法规做了本地注册。我们相信,我们在这些国家的经验将有助于我们在中国成为率先进行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之一。”本报记者熊焱于建 D051J180 专家访谈 国民待遇审慎监管原则并重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上午表示,这一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中国在银行业方面兑现入世承诺的一个重要步骤。赵锡军教授说,条例中体现了两点最重要的精神。其一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即内外资银行在监管方面都做到统一。其二则是审慎监管原则,在银行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赵锡军教授还表示,对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为法人银行的问题,这是一个自愿的选择,外资银行根据其经营发展战略,想主攻人民币业务的批发业务,减少设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继续以分行形式经营批发业务,如果根据发展战略、资源优势和网络优势,愿意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选择注册法人银行形式。 本报记者于建J180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外商独资银行(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 中外合资银行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 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外国银行分行(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 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 备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 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上图:百姓将可到外资银行存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