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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检察“三位一体”机制促高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0:01 人民网-华南新闻

  11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总结暨表彰大会如期召开,倾注众多资深检察官之力编撰的《检察业务工作标准》正式开始试运行。该标准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全面细化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每一个环节。这个由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而起的《标准》,对检察机关的作用不局限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而是对检察官的行为和办案流程全面进行规范。

  “超期羁押”引发“标准”设计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一度是广州市检查院的难题,在近年来全国司法系统内“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中,广州市检察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共清理出超期羁押人数达1600余人。也正是因为这次“清超”行动,使得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司法程序衔接不到位、技术条件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纷纷浮出水面。怎样解决这些问题?能不能从改变办案模式、规范办案标准上有所突破?

  早在2003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就选定黄埔区检察院,实施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理念开发出了检察规范化管理体系,该体系在该检察院规范办案、提高效率方面发挥了极大的功效,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首肯。

  初战告捷后,广州市检察院立即对涉及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和综合工作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总计81项制度,立、改、废制度90余项,共新立制度71项,废除了7项已过时的制度,以办案“过程控制”为核心理念,开发出适应检察机关工作需要的V2004数据系统,该系统涵盖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等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程序上可能出现的失误。经办人审查一条举报贪污贿赂的线索,必须按照系统要求填上相关材料,否则无法进入下一程序;对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该系统会自动“拒不执行”。

  “三位一体”促成高效执法

  在广州市检察院“规范”建设全过程中,将业务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保障的“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贯穿始终,实现了“过程控制、程序规范”,规范全市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高效执法。

  去年8月,有群众举报某电力行业附属医院院长受贿。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的办案模式,举报中心检察官收到举报信,第一时间便是在网上填写《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启动举报线索处理系统。系统提示:根据被举报人职位判定,属于非要案线索。检察官点击进入网上普通案件线索分流系统,案件线索转移至反贪局。

  反贪局侦查综合科随即启动了线索审查处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将案件线索移交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接到案件,立即召集科内骨干商讨案情。由于举报信列明了涉嫌向医院院长行贿的医疗设备供应商的名字,他们决定从外围入手,寻找行贿嫌疑人打开突破口。根据初查程序规定,初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一旦超过这个时间,电脑系统将认“程序”不认人,无法进入办案的下一环节。侦查员迅速分头行动,希望能抢在电脑“卡死”的时间前找到案件突破口。从行贿嫌疑人身上,他们发现了一本“送礼”记录,案件打开了突破口。

  随即,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决定启动查询犯罪嫌疑人银行账目审批程序,分批传唤犯罪嫌疑人。初查成功,启动一般案件立案系统。一个星期内,立案6宗。随着证据的逐步完善,案情终于柳暗花明。该医院包括正副院长在内的集体受贿案浮出水面。该是把“半成品”送往公诉科的时候了。

  公诉科接到案件,开始启动案件受理系统。这时候,专门成立的质量管理办公室开始了一年一度的例行检查。他们是专职内审机构,负责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此外,每季度还有服务质量考评,以及外审机构每两年一次对整个案件流程情况的质量检查。质量管理办公室对原医院院长张某某受贿一案的法律文书,办案记录进行了检查。

  2006年1月,案件判决书下达了,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获得有罪判决。整个办案流程规范有序,成为近期广州市检察院一个经典案例。

  “文明办案”有标准

  本次广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检察业务工作标准》,对于检察官来说,不但帮他们梳理和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参考资料,而且对于他们把握不准的法律“留白”地带也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对来自单位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等各类线索,新《标准》有了专门的分类和评估。其中署真实姓名的举报被列为“重点线索”;另外检察官批捕案件有“瑕疵”将受检验,并把审查逮捕质量的缺陷分为错案、质量不高、瑕疵等类型,检察官批捕案件的质量可以得到有效评估。

  在“文明办案”细化标准方面,记者注意到,“到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住处讯问的,可以不着检察制服,但应当出示本院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住所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应当保证未成年人、老年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受干扰。如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在住所接受讯问的,可以另行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广州市检察机关解释,所以规定得如此详细,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文明办案”成为一句空话,而有具体的检验标准。

  (李刚刘韬罗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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