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问责高官对中国当然有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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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0:13 红网 |
针对近日媒体有关韩国建设部长等三名高官因为房地产政策失误而被问责辞职的报道,16日《东方早报》发表杨耕身先生的评论文章《韩问责建设部长没有借鉴意义》,认为中韩两国房地产状况不全然相同,韩国政府与房地产市场之间没有利益之累,三高官被问责主要因为决策失误和“逆市”豪赌,而中国政府因全程介入房地产市场而成为其利益主体之一,因而“解决中国房价问题的难度更大”,“决不是简单地通过问责几个官员就能凑效的。” 韩国问责形式对中国是否有借鉴意义,首先要弄清问责制的实质内涵。 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可见,从问责的起源——公共权利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中韩并无本质不同,都是人民授权给政府、政府授权给官员,官员须对所授权力承担责任。而此次韩国三名高官被问责,其承担的乃是因决策失误、“逆市”豪赌带来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并非因在房地产市场有直接利益关系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尽管中国国情有所不同,但主管部门官员必须就所承担的授权、所制定并执行的公共政策承担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是和韩国没有实质区别的。 中国政府的确如杨先生所言,深深介入了房地产市场并成为核心利益主体之一,这是由我国土地国有政策所决定了的。但是,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这种“裁判员”和“球员”角色的混一本身就有违现代行政原则,我国政府也正通过诸如土地交易改革等多方面改革以努力改变这种不正常现状。更何况,政府作为房地产利益主体之一参与市场博奕,也不能免除其通过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政策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责任。 由此看来,尽管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韩国差异很大,但是,被授权担负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果决策失误或者“逆市”豪赌,是一样要承担道义责任、政治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而实际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出现的各种乱象,包括钱权交易、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等,难道就仅仅是需求过旺所致,完全没有相关部门执行宏观调控不力、决策失误甚或参与“逆市”豪赌的因素吗?如果有,有关部门领导,当然更主要的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领导,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吗? 诚然,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的难度要比韩国大得多,也绝非仅仅问责几个官员就能凑效,但应该看到,对于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中国来说,政府本身,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全面、公正、科学地履行其监管职责,乃是解决房地产困局的关键所在! 我们决不能因为成效可能有限,或者国情不同,就轻易放弃了这个法治社会所应有、在中国早已实施且已取得明显成效的行政手段。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张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