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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童工致伤残 公司“埋单”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郑春笋 徐特夫)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致残童工高静诉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依法获得各项赔偿金总计12.2万余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原告高静出生于1987年8月12日。2003年2月19日,不满16周岁的高静经人介绍到德州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

年3月10日下午,高静在工作期间,被粘合机烫伤了左手,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高静受伤后花去医疗费1.56万元。在高静住院治疗期间,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曾给付医疗费1万元。出院时,经医院诊断,高静的伤情至少仍需3次手术,约需费用5万元。由于后来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拒付医疗费用,高静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被告金诚服装有限公司答辩称,高静在车间工作时无需用粘合机,事故发生是由于她在机器上烤火取暖,不慎将左手烫伤造成的,属违章操作,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驳回高静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诚服装有限公司雇用高静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高静在金诚服装有限公司受伤致残,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高静各项费用7.39万元。原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所述高静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各项补助金、赔偿金等金额计算标准不妥,应按事故发生的上年度即2002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每月509.8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关于高静请求支付今后治疗费用,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有证据证实是将来治疗必要的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服装公司先行支付2万元,若将来治疗费用高于2万元,高静可以据实另行起诉。德州市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诚服装有限公司赔偿高静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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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招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卢金增 郑春笋 徐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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