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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交水电费罚款2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1:19 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张店区付家镇福林小区十几户居民,因晚交6天水电费,负责代收水电费的福林物业管理公司不但停止给他们供电供水,还收缴了20元罚款。小区居民投诉说,双方签订的代缴费用协议中并没有罚款一项,物业公司答复:不按时交水电费就罚款是口头协商好的。

  昨日上午,在福林小区8号楼的一位居民家里,记者看到了11月17号物业公司给该户

居民的收费收据。一张是13.3元的水电费单据,另一张则是20元的罚款单,交费理由一栏写着“罚款”两字。这位居民告诉记者:“我们小区每月6到10号收水电费,因为工作忙我们一直没空去交,到16号晚上下班回来家里就停水停电了,到17号我们去交水电费的时候,他们就要求我们交罚款,一共13块钱的水电费,却让我们交20元的罚款,这根本不符合当时我们签订的代缴费用协议。”

  代缴费用协议又是如何规定的?2003年9月份双方签订的代缴费用协议第二条规定,“委托方必须于每月20号之前到公司交清当月各项使用费,逾期未交,将每日加收当前使用总额1%的滞纳金。”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即使20号没交水电费,也只需交纳滞纳金1元多钱,为什么16号就停电停水,而且罚款呢?

  记者找到福林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韩先生告诉记者:“原来小区每户都有一个水电煤气循环使用费200元压在物业做循环资金,一旦业主交不上费用,我们就在200块钱里扣。今年9月份的时候制度改革,有的居民把这部分循环使用金取走了,现在他们拖延水电费,物业又没钱替他们垫付,我们只好采取处罚措施警告业主,否则电业局、自来水公司就会停全小区的水电。”

  关于罚款,韩先生说,当时居民撤出循环使用金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口头协议:把钱撤出去,必须按时交水电费,否则将停水停电,罚款20元。对韩先生的这一说法,居民却表示:“当时只说停水停电,没说罚款。”“口头协议”无法考证,韩先生说罚款是他们研究制定的一项制度规定,公司会考虑和居民针对此事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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