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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住宅增补10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我市2005年12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补偿的基准,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原面积之外,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同时,条例对住房困难户还设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先补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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