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办法》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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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5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本报记者 黄旭阳 昨日,《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职工个人账户按缴费工资的8%建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同时设置了新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待遇计算的五年过渡政策。 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小江称,新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等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次改革是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同时,新办法对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新办法在计算时使用了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新的规定,设置了新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待遇计算的五年过渡政策,保证了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此外,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养老金如何缴· 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金怎样领取· 养老金计发办法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算。 “新人”为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中人”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老人”为《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新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中人: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三,老人:他们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6年起,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5,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过渡期计发方式 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原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计发办法应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本办法计发办法不再扣减。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齐发给。 ·举例说明·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假如李先生退休时,缴费年限15年, 退休时为60岁,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1,平均每个月个人账户为160元,他该领多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3000+3000×1)÷2×15×1%=4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60×15×12÷139=208元 月基本养老金=450+208=658元 中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假如李先生在2008年退休,缴费年限15年, 退休时为60岁,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1,平均每个月个人账户为160元,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为5年,他该领多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00+2000×1)÷2×15×1%=3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60×15×12÷139=208元 过渡性养老金=(2000+2000×1)÷2×5×1.3%=130元 调节金=70×50%=35 月基本养老金=300+208+130+35=673元 ·特别关注· 根据新办法,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