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出台,小区内可免费停车1小时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5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汪明宇 【金陵晚报报道】“我的车在小区内临时停几分钟送货也收我停车费”、“开发商承诺了那么多东西,也都没有实现,我还得如数交物业费,不公平”……这些问题相信很多小区业主都遭遇过,昨日南京市房产局正式公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记者从中发现,上面这些“霸王”问题,新《合同》都站在了业主的立场上进行详细阐释。 小区停车1小时内免费 小区停车要收停车费天经地义,可是临时搬家、送货怎么办?也要交钱?对此新《合同》给出了一个人性化的答案:“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不收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则按照收费标准计次收费。”另外对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停车也不得收费。 此次合同还对停车场的用途以及收费方式做出了明确细分,按照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属于开发商所有三类情况分别制定出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则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物业费最多预收半年 如今房子交付后,业主先预交个一年、两年的物业费用已经成为开发商内部的行规。如今这一“潜规则”将被禁止,《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在房屋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新《合同》规定,“如果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达不到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购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而业主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则要按应交数额一定比例向物管公司支付违约金。” 此外,对于物管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可索赔,物管公司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空置超半年物业费7折 根据新《合同》,购房业主的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的,需要在物管公司进行书面备案,并且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另外《合同》中明确规定,“因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可按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15%-30%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没签合同车丢了物业无责 车子停在小区内,丢了就去找物管赔偿,这是绝大多数私家车车主的思维。然而新《合同》却不这么看。根据新的示范合同文本,业主交了停车服务费,并不等于物管就对车辆有保管义务。“房屋交付后物管公司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需要与物管公司另外签订车辆保管合同。针对此条款,所有的物业企业负责人接受采访时都表示,这让他们的压力明显小了很多。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