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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5: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呼和浩特11月20日电记者岳富荣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西门沟乡农民金俊苍双目失明,妻子患脑血栓,子女幼小,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今年,金俊苍一家被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上半年已经领到720元低保金,全年可领1440元。如今,内蒙古农村牧区已有40万特困群众可以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内蒙古有农村牧区贫困人口125万人,其中特困人口40万人。自治区党委、政府把解

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全面启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内蒙古首先将全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区低于625元、牧区低于825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低保范围,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低于360元,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今后随着全区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

  为了探索和积累经验,从去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选定和林格尔县、土默特右旗、扎鲁特旗为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工作试点地区,各盟市也都确定了1至2个试点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了100%的入户调查核实,坚持村(嘎查)严把初审关、乡(镇、苏木)严把审核关、民政局严把审批关,并实行全程公示。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资金是关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定,农村牧区低保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盟市、旗县两级财政承担50%。各地超出自治区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部分由地方承担。各地加大资金匹配的力度,全部按要求落实了所需资金。低保金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发放一次。今年上半年的低保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共支出7941万元,保障人数达到405326人,人均救助标准195.9元。

  为保障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减少运转环节,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委托全区农村信用社承担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运行、发放作出详细规定,做到了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成为农牧民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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