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遏制房介暴利要规范代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00 光明网
墨帅(北京律师)

  这两天读报,发现在北京市建委叫停房屋中介“现金收房”业务后,多数公司仍在“顶风作案”,坐吃差价,而且,中介纷纷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法变相收房。

  通常情况下,中介机构不应介入买卖双方的实体交易,其代理行为的后果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比如,即便房屋最终卖出高价,此收益也应当归委托人即原房主所有,而不得

由中介者“染指”。但从目前实际情形来看,中介人俨然成了“中间商”从而赚取高额差价。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公开透明的谈判交易过程,将能有效防止中介机构瞒天过海谋取暴利的行为。正如有关部门建议的,业主签订合同时最好三方到场,但如何保障买卖及中介三方能够坐到一起共同洽商,则需要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其实,如果能够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及权限设置一定的约束,也许就能遏制其通过现金收房谋取差价的冲动。

  倘若能够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房产交易,在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由买卖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并确认,也许将能避免这种违规中介现象。这也有助于避免违法分子伪造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进行虚假售房骗取财产的行为。因此,建议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规范文本,明确中介机构只能拥有有限代理权,从而切实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及市场秩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