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及物管被判赔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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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00 深圳商报 |
占用消防通道私拉电线引发火灾,三住客逃生途中被烧死 租房者及物管被判赔53万元 【本报讯】李某因占用消防通道,并私拉电线引发火灾,导致同楼而居的其他3人死亡。昨日,记者在罗湖法院了解到,李某作为重大事故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配电箱爆炸炸死三人 本案原告卢某诉称,2005年12月27日21时许,其母亲、外孙以及家教老师发现楼内着火,便赶紧顺着楼梯从六楼往一楼撤离,走到楼梯口出口处时,安装在楼梯口内墙的配电箱突然发生爆炸,3人当场被炸死。 事后,卢某查明,造成这起事故的多方责任者,有广东电网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廖某、庄某。随后,卢某将多方责任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责任者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33184元,死者亲属往返差旅费及其他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楼梯乱拉电线造成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14日,庄某取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广场北街东十巷6号103房屋的产权。庄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廖某使用。被告廖某又将该房中的一部分连同楼梯间出租给被告李某。 从2003年开始,李某在承租的房屋内开设晶戈招牌制作店,该店没有申请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而擅自营业,利用一层楼梯间,即消防通道作为加工作坊,且在没有电工操作证的情况下,重新铺设店内的临时电源线路,同时存放了手喷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2005年12月27日,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导致居住楼上并经过该楼楼梯逃生的原告之母、外孙以及家教死亡。 物管及各责任者按比例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罗湖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不是配电箱发生爆炸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烧死,而不是炸死。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的直接过错所导致。因此,被告罗湖供电局以及被告广东电网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比例,酌定由被告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廖某分别对本案原告承担15%、50%以及20%的赔偿责任;庄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