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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就业失业手册》取代四个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张祥)今年12月1日起,广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以全程记录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手册》将是广东省劳动者在省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劳动就业服务、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根据这一办法,其就业状况原本一直难于管理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在其就业后30日内进行就业登记。

  原证明2006年年检后失效

  据了解,《手册》登记实行实名制,仅限劳动者个人使用。今年12月1日全省正式启用《手册》后,原来的《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登记证》、各地制作的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不再继续发放,上述证件(证明)在2006年年检时统一更换为《手册》,年检后上述证件(证明)即行失效。

  《手册》的使用将包括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将注销其《手册》。

  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持证登记

  在试行办法当中,原本一直令劳动保障部门难于了解其真实状况的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就业状况和相应的办理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试行办法要求,这类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手册》、社保卡、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而这三类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也应持《手册》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可享受相应的诸如推荐就业、一次性培训等待遇。

  失业人员档案应存劳动部门

  试行办法还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账造册登记。

  而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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