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厕里揪出个男“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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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0 沈阳网-沈阳今报 | ||
昨天下午,一名“卧底”女厕涉嫌偷拍的男子被当场摁住。不对!隔板那边是个男的? “旁边的声音特别大,鞋和衣服的声音都不对劲。”正上厕所的刘女士判断相邻的一定是个男人。 昨天下午3点10分左右,和平区文体路一栋大厦。 5楼的公用卫生间面积不大,女厕部分仅用隔板封成了两个方便空间,隔板距地面约有10公分左右空隙。保持警惕方便后,刘女士在走出厕所时发现了放在洗手台上的一个笔记本电脑背包。 迅速回到同层的办公室,刘女士说出了自己的遭遇。“不会是有色狼吧?”她决定再回去看看。再探!他挑开门帘就要走 一名胆大的女同事趴在地上看到了隔板空隙处露出的镜头,狭小的空间内气氛立刻紧张起来。 此时,保洁员走了过来。“阿姨,里面可能有个男的。”就在大家请保洁员进去查看时,里面的男子竟然一挑门帘自己走了出来,一把抓起放在洗手台上的背包,往外走。 堵在门口的小刘下意识地拽住男子的衣服。这种行为使他更加慌张,拖着小刘就往楼梯口跑去。 慌乱中,两人同时从楼梯上滚下,小刘顾不得硌得剧痛的腰部,就势将其死死压住。两名男同事随后上前将男子制伏。 释放!警方称证据不足“(我是)初犯!第一次!”满脸赘肉的男子面色苍白,神色慌张。 案发后,公安和平分局三好派出所警察立刻赶到现场将男子带回。该人自称27岁,毕业于黑龙江一名牌大学,目前供职于吉林省某电讯公司,月薪1万元。“我是产品经理,这次来沈阳是与客户谈判。”用胳膊护住面容,他说偷拍的理由是:“我没有女朋友,空虚,黄片看多了。” 在男子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内,警方没有找到偷拍的照片。鉴于缺乏证据,警方将其严厉教育后释放。记者了解到,如果证据充分,男子将被处以行政拘留。■法规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