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池塘男童溺亡学校被判赔款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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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0 大河网-大河报 |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谢运东本报信阳讯固始县一所初中为解决校内千余学生的用水困难,开挖了一处池塘,不料该校一教师的5岁儿子溺死于池塘,死者父母为此将该学校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该学校在人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责令其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2007.82元。 今年4月17日下午5时许,固始县胡族铺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胡族一中)教师段 某及丈夫苏某带领5岁儿子在学校操场散步。苏某因有事离开,段某后来临时回家处理家务,其子在玩耍中落入操场东北部的水池内溺亡。事发后,苏某夫妇以学校池塘未设任何保护设施,教学区、教职工生活区、体育活动区未隔离为由,向固始县法院起诉胡族一中,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350.2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池塘尽全面、谨慎、有效的管理维护责任。被告虽书写有警示标志,且对学生用水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及教师值班制度,但这仅说明其对在校学生尽到了较为妥善、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在教师值班时间以外能自由接近池塘的不特定第三人则埋下了人身安全隐患。此外,池塘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故胡族一中应对两原告之子溺亡承担一定责任,判令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2007.82元。法院同时认为,两原告在受害人完全脱离其监护的状态下任其玩耍,应承担主要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线索提供吕志豪杨德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