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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费翻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郄建荣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面积分配地方。这是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说,这是三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通知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同时,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用管理,通知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部分,主要参照各地的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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