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金可达举报财产变现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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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
本报深圳11月20日电 记者李伟雄 为更好破解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这一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深圳市两级法院从今日起实行悬赏执行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类型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日的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了这一信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申请执行人对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或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由法院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悬赏公告。执行法院由专人负责接待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严格保密,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庄潮介绍,悬赏执行的程序是由申请执行人启动,法院不依职权进行悬赏举报。深圳市中院同时对领取悬赏金的条件做出了几方面的限制:首先是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是真实的;其次是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第三是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第四是举报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此外,举报人还必须在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的前提下,才能领取悬赏金。 今天起同时施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还确定,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