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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结首例无名流浪汉维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11月20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樊斯坦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今年6月6日晚,宜昌市伍家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无名流浪汉当场身亡。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将肇事司机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公诉,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

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的组织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一定的食物、住宿及医疗救治,保障了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其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同意赔偿62000元,其中2000元系为流浪汉支付的丧葬费用。

  目前,彭某和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一定年限后方可使用,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今后找到死者的亲属,而他们对上述协商结果不满意,仍可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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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的两起车祸撞死了两位无名流浪汉。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2006年3月24日,在高淳县检察院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三十万余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政府部门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案。此案一出,立即引起了业内专家和整个社会对如何为不知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

  编后

  流浪乞讨者在外遭遇车祸等事故身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湖北省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为不知名流浪汉打官司维权,并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取得圆满结果。救助站代替死亡的无名流浪汉讨说法,是维护弱者权益的有效之举;法院依法调解结案,不仅维护了不知名的流浪汉的权利,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获得的赔偿款,除少部分用于死者的丧葬费外,大部分开设专户存放,如在一定时限内仍无死者亲属出面,则用于救助流浪者的专门费用。这一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无疑是一个开拓,虽然保护弱势群体尚需多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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