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细节决定仲裁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笔者去年写的关于仲裁的一篇稿子中,主张仲裁员在仲裁办案中要严格依仲裁程序规则办事,要做到不要忽视每一个仲裁程序细节,之后,读到了汪中求的《细节决定成败》和《精细化管理》两书,受到启发,意犹未尽,今再就有关仲裁的细节问题稍为展开来作些阐发,或许对办好仲裁案件不无裨益。

  一、当前容易忽视仲裁细节的若干因素。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宗旨、性质、仲裁制度、仲裁原则、仲裁程序规则等,但其在某些方面不够严谨、明确、缜密,也是显然的。这容易引起歧议,也影响人们对法条的本义和宗旨的准确理解和掌握。

  从仲裁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对仲裁法的研悉不够深,理解不到位,运用中存在着瑕疵,因某方面的些小失误,会影响到正确的办案结果。如仲裁法规定,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法官可聘任仲裁员。“曾经”并不等同于“已经”。据此,即使任职已满八年的“现任”法官也不能聘任为仲裁员。而不少的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中却列有现任法官。这样,一旦该法官被当事人选定为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就完全有可能因不合法而被法院撤销。

  又如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但不能以此规定来对抗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终审裁定,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上述裁定未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未撤销仲裁协议,就认为还可以再申请仲裁,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硬要再进入仲裁程序,势必造成被动,损害仲裁形象。

  再如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实施。因仲裁委员会非国家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力,它当然也就不能实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又再如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法律没有规定主任之外的别的仲裁人可以履行此职,如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有相应规定,规定主任可以委托秘书长履行其职务,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仲裁规则是仲裁法授权制定的。如果仲裁规则对此无相应规定,指定仲裁员只以仲裁委员会名义恐怕是不妥当的,一旦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很可能就危及一裁终局的效力。

  还有,仲裁法关于重新仲裁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没有仲裁委或仲裁庭可以自行进行重新仲裁这一说。

  仲裁实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须明确认识到,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是指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就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愿意将其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裁断。没有这个合意为前提,其他当事人的合意便也无法谈起,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约定是否明确,一定要审查清楚。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仲裁协议不规范,约定不够明确,这个情况最多。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先让当事人予以明确约定,达不成明确的仲裁协议,不能受理仲裁申请;明确约定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帮助补救完善仲裁协议,仍然于事无补的,就不能受理仲裁申请。何谓不明确的仲裁约定,不光要看法律规定,还要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必须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不能以想当然进行判断,更不能以当事人的其他有关仲裁合意的表示代替这基本的仲裁合意即仲裁协议。

  现代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仲裁权利,都通过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未经法律规定、允许的当事人的合意或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则要慎重对待,不可轻意采纳,法律、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就不要采纳。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录上选定仲裁员,但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否从仲裁员名录之外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有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名录之外的人任仲裁委员组成仲裁庭,但须经本仲裁委员会的同意。有的仲裁规则对此没有规定,一旦当事人提出要选定仲裁员名录之外的人任仲裁员,就要慎重考虑,以不采纳为宜。

  现代仲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的依法顺利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做了相应的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其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总之,遵从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自治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都以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为标准,不可带有想当然和随意性。

  再好的仲裁制度、仲裁规则,要人去贯彻实施,抓落实。仲裁人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目前,仲裁委员会中相当的多数是由行政官员们组成,或者行政官员兼职占相当大的比重。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案件而言,主要是依法进行程序性的管理,因行政管理的存在很可能使仲裁行为受到行政色彩的污染。特别是要防止从行政角度考虑而引起对仲裁办案不恰当的干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仲裁员中,除一部分是曾任法官和律师外,相当一部分是行政官员,经贸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等。其中不少的人缺少实际审理案件的经验,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历练,在办案中有时免不了凭经验想当然习惯于按熟悉的行政程序办案的一套做法,甚至于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偏离法律规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

  多年的实践表明,律师在其任仲裁员的案件中尚能居中裁断,尚未发现将其职业习惯带到仲裁办案中来。比较而言,律师担任仲裁员的素质相对要高点。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仲裁案件几乎全部依托律师办理的根本道理。事实上,担心律师在仲裁办案中会有偏见,是多余的。但提醒其在仲裁办案中勿持偏见,也没有什么不好。

  二、仲裁细节影响仲裁办案质量

  细检几年来所办理的仲裁案件,除个别因为有实体上的问题而被法院终审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外,大多数却是因为仲裁程序上存在有这样的瑕疵,也就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疏忽,终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虽然这类案件数量不多,尚未超出仲裁案件总量的确1%,但因负面影响,老发生类似的问题,就值得重视解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减少和避免仲裁程序上出现纰漏,一定要下大力逐步使仲裁办案程序规范化。有一个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以首席仲裁员未列入在申请人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录中为由,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实际的经过情况是,仲裁委给当事人送达仲裁员名录的同时,将早先印制疏忽的附有另一批仲裁员名录的仲裁委简介的小册子也送给当事人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被当事人钻了此小小疏忽的空子。从这个案子中,我们所得到的教训就是:仲裁员名录必须统一印制为完整的一本,给当事人提供的必须是这完整统一的一本。以免当事人借以耍花招、钻空子。

  有一个仲裁裁决,当事人以仲裁员代理申请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违反仲裁程序为由,申请法院,被裁定撤销。仲裁员不得代理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不是法律和仲裁规则中的规定,而是在《仲裁员守则》中的规定,不应当作为仲裁程序规则被引用。可能是仲裁委员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材料时,同时也把《仲裁员守则》送达给了。因此,给当事人送达有关材料时,除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录、仲裁规则等。还应该包括什么,应予规范,不该给当事人送达,以免被当事人利用,钻空子,造成被动。

  还有的案子,仲裁委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只因为案子被申请到法院要求撤销或不予执行后,仲裁委与法院没有及时沟通,或干脆没有沟通,法院在没有全面了解仲裁委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便做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终审裁定,这样,连补救的余地都没有了。如,有这么一起案子,当事人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仲裁意愿是选择性的,即如果仲裁不成就起诉。纠纷发生,一方当事人依此约定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的过程中才提出申请,做出本仲裁委有管辖权的决定。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法院要求不予执行。法院即以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为理由终审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对于仲裁委依法关于管辖权的决定,根本没有涉及。如果仲裁委就此办案情况向法院及时沟通了,或许法院据此不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这看来可能是个办案的细小环节,但它往往关乎着仲裁裁决的命运。照顾得好,如能与法院及时沟通,建立起相应有效的联席制度,或可避免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厄运。

  三、重视避免仲裁细节出问题

  (一)完善仲裁立法。统一、完备、明确的仲裁法律规范。无疑会减少和防止仲裁细节上出现漏洞。就目前而言,在仲裁法的修订尚待时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规则的不断修订完善,予以弥补。仲裁规则具有法规效力,对此应有所作为。

  (二)严格依法办事。仲裁法是一部好的法律,这个观念必须明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是我们仲裁办案的程序依据。当事人既然申请仲裁,就表明同意按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此不得有丝毫的动摇和含糊。严格依法依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这是现在就可以做到的。

  (三)规范仲裁工作。仲裁工作涉及方面多,但处在中心位置的就是搞好仲裁办案工作,从受理仲裁申请、立案,到组庭、审理、做出仲裁裁决,到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等,对此办案全过程应进行规范,建立健全连续流水工作平台,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纪律,控制办案工作的全过程,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严谨仲裁作风。完备的仲裁制度、仲裁规则及仲裁工作规范,总是要由仲裁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办案秘书、仲裁员等)贯彻、实施和履行,每一项具体仲裁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仲裁人身上。仲裁委要对整饬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这两支队伍特别着力,并使其卓有成效。凡参与办案人员都要具有严谨仔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办案要绝对居中,只对案件负责,只服从法律,下大力保住仲裁这块蓝天净土。

  (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司法审查。仲裁委要与法院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

  总之,天下大事必做于细,不要放过每一个仲裁细节,重视从细节做起做好,说到底要严格依法办案,也就是依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办事,仲裁工作是应该能够做好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