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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老赖”实施道德惩罚无可厚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39 四川新闻网

  (本网网友 陈才)7月18日晚央视《新闻联播》后,渠县电视台发布一则通告:“渠县农村信用社、渠县清收办关于要求欠款人员尽快还清债务的通知……请下列人员8月31日前到农村信用社还清所拖欠的到逾期贷款,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接着,女播音员宣读了79位拖欠贷款人的名字,包括其所在单位。(11月17日《四川日报》)

  渠县电视台连续三天滚动播出这条通告,这在当地引起了喧然大波。电视曝光后,

欠款人纷纷主动还贷。曝光次日,就有3人还清债务,到8月10日,各信用社已收到欠款75笔100多万元。曝光迅速扭转着了“清欠难”的局面,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电视曝光“太过激”。在笔者看来,这种对“老赖”实施道德惩罚的做法无可厚非。

  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道德规范的原则之一。在法律无法抵达的地方,还有一种天然的规则约束着人们,那就是道德的力量。当法律在遭遇“执行难”等困境的时候,对“老赖”们实施一定的道德惩罚,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迫使其还债,应该说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俗话说“人活脸,树活皮”,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惩罚能唤起欠债人的羞耻心和窘迫感,让其“自觉”诚信起来。

  况且,这些“老赖”大部分都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其更应该诚信、守法。不可否认,欠款的人中,有的确实有困难,暂时还不出来。而有的则是存心赖账,恶意逃避债务,从贷款那天起就没想过偿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一定程度上的公众人物,往往更在意自己的社会形象。对这部分人,在通过打官司等手段最终也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对其实施道德惩罚或许更能奏效。当然,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一句话,不讲诚信者,就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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