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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命案学校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40 南方新闻网

  宿舍命案学校免责

  三名欠赌债学生杀死同窗,法院认为学校已提供门窗保护

  □时间:近日

  □地点:海珠区法院

  □事件:一学生在宿舍遇害,家属状告校方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请求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蒋结桃通讯员曹志明朱赞锋)为清偿赌球债务,三名学生企图绑架自己的同窗,在遭到反抗后将其残忍杀害。死者家属认为,被害人死在学校宿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欠赌债绑架杀害同窗

  潘某是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的学生,住在中大校园科教大厦学生公寓813宿舍C房。2004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潘某的同学牛兴杰伙同同案犯陈伟松、林子斌携带准备好的手套、裁纸刀等作案工具企图绑架潘某,在遭到反抗后,三人残忍地将其杀害。

  据牛兴杰事后交待,他因赌球而欠下赌债10万多元。为了偿还赌债,他产生了绑架家境不错的同学潘某并向其家人勒索赎金的念头。案发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牛兴杰等三人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等合计约25万元。死者父母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争议】学校应否对凶案负责

  今年8月11日,死者潘某的父母把中山大学和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告上法庭,认为学校疏于安全保卫管理,对三罪犯杀害潘某的责任,依法应承担违约过错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学校对三罪犯的责任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觉得很无辜,他们在庭上说,潘某没有中山大学的学籍,不是他们的学生。原告所受损失由犯罪行为人全部承担了,校方没有对潘某实施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则认为,他们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对潘某遭受第三人侵害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学生遇害学校被免责

  海珠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潘某没有中山大学学籍,中大对其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安全保障应由辅导中心负责。辅导中心为宿舍提供了齐全的门窗、门锁,潘某系因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并非因公寓设施造成损害。因此,辅导中心对潘某被害一事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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