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走私案“漏网之鱼”受审 梁华信被指控走私红油5652.9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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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5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昨日上午,郑洪钧特大走私红油案的“漏网之鱼”梁华信,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2003年11月3日起,广州中院对郑洪钧集团走私红油案进行了审理(注: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俗称红油),这是当时全国海关系统破获的最大一宗“蚂蚁搬家式”成品油走私案。郑洪钧参与走私柴油226432.222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715234.06元。 1998年下半年,郑洪钧、郑金宁共谋利用其来往穗港运输水产的船只走私柴油回番禺销售牟利。郑洪钧、郑金宁指使郑金强专门负责与香港青山合记石油有限公司、义利有限公司、永华油船公司联系购买柴油及与上述油公司结算油款。并指使麦惠芳负责记录走私柴油数量、油款收取结算、兑汇付汇、发放船员工资等事宜。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自1998年9月至2002年9月间,共同利用船只从香港偷运柴油入境,从中获利。 为了合作走私柴油,购买或租用船只,郑洪钧等人雇请船员和专门的海上“看水”(即在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行动情况,随时向走私分子汇报)人员,利用来往穗港的小型船舶、渔船、“三无”船舶等船只,采用每次走私柴油数量不超过刑事处罚范围的“蚂蚁搬家”方式,从香港沙洲等水域偷运柴油入境,然后运到番禺、中山、东莞等地,销售给梁伟勤、郭明生和周胜、梁任根、梁惠佳等人。 2004年3月12日,广州市中院判处郑洪钧死刑,郑金宁死刑,缓期2年执行,麦惠芳、郑金强等8人无期徒刑。 梁华信今年7月在家中被捕。在郑洪钧走私链条中,他负责运输一环。据指控,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梁华信受郑洪钧、梁全根等人的指使,伙同他人驾驶油船或者接驳船,84次将船开到香港沙洲水域,向停泊在当地的香港青山合记石油有限公司的油船购买红油,偷运到中山、番禺等地销售,期间共走私红油5652.9吨,偷逃应交税额333.8万余元。 梁华信在法庭上对走私红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强调自己只是船上的一名杂工。当公诉人问梁华信是否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行为时,他带着哭腔说:“我们的船被执法人员查处过几次,我当然知道是违法的,但每次都是交了罚款就放船,我对法律认识不清,以为交了罚款就没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