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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价猛涨的原因存在误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05 四川新闻网

  朱四倍

  江西省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宏长撰文认为,当前高房价的原因有误诊,房价猛涨不能全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他说,自1995年以来,美国的房价上涨了27%,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的房价至少上涨了三分之二,瑞士和英国的房价上涨了2倍,爱尔兰的房价上涨3倍,这是不是都因为地方政府官员错误的政绩观和利益观造成的呢?(见11月20日《中国

经济周刊》)

  不过刘宏长先生忘记了,国外房价的上涨幅度与家庭收入比例一般在3~6倍之间,这也是尽管国外房价高于国内,但是居民却无怨言的原因,因为房价与收入相比还能承受,更何况国外一般都采取了严格的措施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而在我国,房价与收入之间的比例已达到甚至超过了10~20倍。在美国一套普通住宅大约等于城市居民3~5年的收入,而在我国,这一数字大约是10~15年。难怪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在研究报告中惊呼:人均收入不到美国1/30的中国购房者正在负担着和美国人一样高的房价!可见,刘局长不是无知,就是一种有意的误读和误导,更是对政府在调控房价责任中的抛弃。

  有专家曾坦言:限价房政策已推出数月,但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府根本不希望房价下跌,也不愿意用中低价商品房来平抑房价,他们认为房价依然是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动机。因此,说房价猛涨不能全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是在为地方政府的失误进行公开的开脱。

  进城人口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土地供给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银行信贷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住宅公共政策掌握在政府手里,有什么理由认为地方政府不应该为房价猛涨承担责任呢?可以说,任何论调都不能遮蔽政府在调控房价中的责任。事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已沦为庞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笔者以为,对地方政府来说,不应该回避自身所承担的责任,更不应该寻找借口以躲避公众的监督,要知道,发展房地产的第一位目标必须是向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第二位目标才是向社会提供生产要素和投资品。尽管解决就业、增加GDP、推动城市化、增加财政收入可以都是政府目标,但绝不能作为第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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