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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药害事件反思怎么能回避药监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06 四川新闻网

  单士兵

  赫胥黎曾说,医学已经进步到这样的地步,再没有人是健康的了。比如,现在我们的生活常常不得不面对“有病就有药,有药又有病”这样的怪圈。

  这里说的就是药害。日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医药协会会长赵

博文则称,从现在趋势看,“齐二药”或“欣弗”事件有可能还会重演,出现的后果可能更严重。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史小华也认为,连续发生的大药害事件表明,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正进入涉药事件凸显期、涉药矛盾多发期。(11月20日《现代金报》、《现代快报》)

  药害频发,病症与药害俨然成为一对孪生魔鬼,这样的医疗现实,带给患者无疑只能是更大的苦痛与绝望。日前,《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对药害事件进行反思,认为药害事件频发一方面是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顾质量,从而滋生种种隐患;另外一方面是药监部门的监管失灵,并把药监失灵的原因都归于诸如人力物力有限、技术手段滞后、检验经费不足、企业自律较差、招商引资政策之类的客观因素。

  不可否认,药品监管的漏洞,可能有某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但是,把药监失灵简单地说成是被动失守,这样的反思,大有避重就虚之嫌,也是不负责任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当前药监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种种利益纠葛、权力寻租现象,这意味着,利益诱导下药监部门的主动失守,是酿造药害事件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种种药监腐败已拉开了药监黑幕。比如,去年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官员,都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司法部门查处;不久前,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举行揭牌仪式,该局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当地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店都纷纷“送礼”。一切表明,一些药监部门正利用手中掌握的对药品监管权,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之间进行着权力的寻租与设租。

  原因并不难理解。从药品报批生产的“源头”到药品销售使用的“终端”,都离不开药监部门的权力之手的控制。这样一来,药监部门就自然成为相关商家的“公关对象”。而由于相关监督机制与制度约束的缺失,药监部门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个庞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的存在,使得发生在监督部门身上的种种权力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对于那些药品生产商与销售商来说,他们自然希望低成本、高利润的药品顺利通过审批与监管程序,而这些药品往往就是容易“犯事”和“出事”的药品。于是,在当前的药品市场上,一边是诸如“年批万种新药”、“一药多名”的怪相横生,一边是药害事件频发。如此一来,药监也就成为一个虚设的“门槛”,对药品无法起到应有的“过滤作用”了。

  本来,国家设立药监部门的目的,就是寄望于这样的公共权力来为老百姓把好药品关。药监部门最应该维护的是广大公众利益,而不是药品生产商与销售商的商业利益。然而,种种药监黑幕说明,现在一些药监部门却为了私人利益不惜以牺牲用药安全的代价,来损害公众利益,使公共权力成为某些集团或个人的牟利工具。

  所以,反思药害事件,最不应忽略的,恰恰就是药监自身因为利益诱因而主动失守。药品监督本身涉及到报批、生产、审批、销售、检察等诸多环节,即便药监部门在人力、物力、技术等得到再多的补充与提高,但是如果不能彻底地革除药监体制的弊端,不能完善对药监部门的有效监督,那么,在庞大的利益诱导下,就难免药监部门变成“甩手掌柜”,而不是老百姓用药安全的“把关者”,这样一来,药害悲剧也就难免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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