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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怎能由“被丢者”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37 信息时报

  ■市事关心

  贺 贝

  广州一些早期下海人员因档案被管理单位丢失,无法补办社保,据《信息时报》报道,目前政策期限已近,劳动部门要求他们尽快查找、提供相关的“年限档案”和历史凭证

。这意味着如果查找不着,他们将要面临没有养老金的晚年,这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

  道理很简单,人事档案是国家法定的强制归口管理文件资料,不是私人物品,其管理行为属国家行政管理范畴,是国家管理“人”的措施和方式。存放地无论是在国企、街道、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都只是形式的不同,其作为“国家管理”的性质并无改变。档案丢失可能是操作环节上发生错漏,责任应在管理者一方,与被管理的当事人毫不相干。

  旧时的大户人家,自己丢了东西就要扣掉丫环们的工钱,只因话语权在他们一方!档案丢失是主管部门的失职,现在却要档案当事人自己埋单,连社保也办不了,于法于理都让人感到冤屈。如果这是“活该”,那么学校丢了学生的学籍试卷,房管局丢了准业主的购房资料,派出所丢了居民的户籍档案,岂不是都要由当事人自负后果?

  当然,补办社保须有确实的“工作年限”作计算依据,但连管理部门也找不到的档案,个人又如何到大海捞针?合理的做法不是“踢皮球”,而是应主动负起责任,创新办事思路。笔者以为,只要有工友、街坊、同学等提供书证,公示后没有异议就可确认。不实之处肯定会有,但这是政府对管理不善应支付的善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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