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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供热是破解“热改”矛盾的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2:00 光明网
李季平

  我国的供热行业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一直困绕者管理者们。现在,供热立法的制定程序已经明确列入了国家建设部的“十一,五”规划,相关调研工作已经开始,这将是我国供热行业第一部全国性的比较完善的法规。建设部城建司副巡视员刘贺明说。(人民日报11月11日)

  随着我国“热改”工作步伐的加快,供热企业、用热的用户、政府管理部门等围绕

“热改”之间的矛盾,越来暴露的越突出,综合起来看,其焦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每套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房屋,要缴纳数千元(一般每每平米30—40元)的“热力集资”或“供暖集资”,或者叫做“差别热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项制度源于计划经济,当时大多属于国有单位,“集资”是从职工福利中解决的;后来,随着国企改制,“集资”要由个人来负担。对此问题,早在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联合通知,明令取消这种“集资”。可是,一些地方依据当地物价、城建等部门的“规定”,仍在收取,并且明确规定:此费用“用于供热企业”。公众感到疑惑的是,为了“供热企业”的发展,要求老百姓为其“无偿集资”,这样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经济规律讲,怎么能够说的通呢?

  二是热费改革后,为什么要强制性推行“两部制”收费方式?据《人民日报》11月11日的报道,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制定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反映变动成本。这样的“两部制”收费方式,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首先保护了供热企业的利益,即:即使用户不用热,也要缴纳数额不菲的“基本热价”。公众要知道的是,为什么要实行“两部制”方式?“固定部分”既然反映的是供热企业的“固定成本”,国家有什么理由明确规定要用户买单?再说,类似于供暖企业的城市供水、管道煤气、天然气等,都是管道输送、都是分户计量收费,都没有采取“两部制”方式,为什么“供热”要搞“两部制”呢?

  三是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国家对于困难企业如何解决资金来源,有没有政策规范?目前的情况是,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能够落实取暖补贴以外,相当一部分困难企业仍执行的是几十年前的每个取暖季28元的补贴标准。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哪个企业原主动增加成本呢?虽然政府要求企业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但是,对困难企业的资金来源不解决,又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约束,兑现取暖补贴仍是困难重重。

  由于历史的因素和体制上的巨变,我国的供热改革面临着比较多的矛盾,有些是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但是一些共性的、带有全局性的矛盾需要国家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制度规范。面对这样的现状,国家出台一部权威性的城市集中供热法律,是破解长期累积下来的“热改”矛盾的一剂良方。期盼这部法律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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