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垃圾获刑一年半受罚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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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4:50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红兰)乱倒垃圾,也会触犯法律。昨天,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审判处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倒垃圾尝到甜头 2006年3月至5月,来沪打工的肖苍旺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拿着伪造的各类处理危险废料证照,和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 他两次雇车,从富诺林公司装运电解残渣逾29吨,没有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地点,而是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轻松赚到3.6万多元。 6月8日,他再次雇车从该公司装运52桶共10余吨电解残渣,一股脑儿把残渣倒在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处未完工的道路路面。 处置费33万元 6月8日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检测倾倒于封浜星火村140号地面的电解残渣,发现桶口处氯化氢、氟化氢含量分别超国家容许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浓度的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在封浜星火村140号、建华村对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是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上述相关地区附近也分别检出其他有毒物质。 为了尽快消除污染,不威胁周围居民的生活,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一家公司处置、修复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行为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3万余元。 依情节作出判决 今年6月16日,公安部门在富诺林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肖苍旺当场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考虑到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违反该法律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有公司纵容他人倾倒垃圾,也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