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平菇中毒告倒菜贩和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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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6:33 南方新闻网 |
食平菇中毒告倒菜贩和市场 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徐智慧通讯员赵凌刘天然)3少女食用了在一市场买回的平菇后发生食物中毒,珠海市疾控中心和卫生检验中心均证实系“甲胺磷”中毒。中毒者将菜贩、植菇场老 板和市场等三方告上法庭。近日,珠海中院二审判决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去年2月2日上午,在珠海工作的陆丰籍少女陈映寨到好友庄曙佳和庄曙光家做客,3人随后到附近的香洲心华路广富市场买菜,从115档蔬菜摊点买了一些平菇,当天中午即食用了这些平菇。但3人饭后都发生剧烈反应,上吐下泄,随后被诊断为农药甲胺磷中毒。同时,庄曙佳的家人报告了卫生部门后,珠海市疾控中心和卫生检验中心提取了呕吐物进行化验。“检测报告”证实,为平菇中所含农药造成3人食物中毒。 3人住院3天后才出院,医疗费总计近6000元。3人随后找到菜贩王某妹、广超公司(广富市场所有者)和毒平菇的生产者林某聚,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协商未果后即将3被告诉至香洲区法院,在索赔经济损失之外,3少女另提出每人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香洲区法院不久后作出判决,菜贩和毒平菇生产者承担对3少女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对广超公司的索赔。 珠海中院在判决菜贩和毒平菇生产者负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认为广超公司作为广富市场的所有人,虽不直接参与经营,但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监督、管理不利,对承租档位的经营者管理不规范,因此,应对陈映寨等3人的食物中毒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广超公司对王某妹、林某聚所负赔偿责任应承担30%的连带责任,但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公民因健康权遭侵害而请求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未能证明中毒事件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据此仍驳回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