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保证夫妻忠诚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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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54 大河网-河南日报 | ||||
嘉宾: 蒋美华(郑州大学教授、社会性别研究中心秘书长) 吕艳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卫敏(云南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董俊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 为何会出现“忠诚协议”? 记者:“忠诚协议”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忠诚协议”呢?“忠诚协议”的出现对我们的社会和家庭又意味着些什么? 蒋美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整个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而社会的宽容度也提高了很多。从而它给我们婚姻家庭以及两性之间的关系带来了更多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碰撞。这种碰撞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越来越多的像婚外情、包二奶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使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之所以会出现“忠诚协议”,我觉得一方面是社会的宽容度提高,人们认为仅仅靠道德和舆论的监督,对很多人已经不具有威慑力,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性别平等的意识逐渐提高;就现实来说,大多数“忠诚协议”是由女方主张签订的,这也表示了很多女性认为仅仅依靠法律和道德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已经不够了。她们愿意选择契约的方式,给双方的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也是对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 李卫敏:我觉得“忠诚协议”之所以会出现,也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有关。现在很多人无论遇到什么的事情都会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也是社会逐渐走向法制化的表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已经为人们认可和接受。所以,有人想到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也是自然延伸出来的现象。 董俊杰:另外,我觉得人们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也是“忠诚协议”出现的原因之一。就像社会学家说的,现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和包容性增强,人们的自我意识也随之觉醒了很多,对自我的情感需求要求也高了很多。像我们老一辈人的婚姻所出现的“凑合过”情况,其实已经越来越不被人们认同了。越来越多的人,甚至是老人,都把对“自我”各种权益的保护放在了首位。因此出现“忠诚协议”,也是人们保护自我情感需求的一种尝试性手段。 “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记者:“忠诚协议”真的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吗? 吕艳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的《婚姻法》仅是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因此,如果从《合同法》角度看,“忠诚协议”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一事一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所以“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还要具体看协议中是否有适用于法律条款的内容。如果得不到法律支持,协议则只能部分有效或者是整体无效。 记者:有些夫妻在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是在公证处进行过公证的,这跟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系吗?公证过的“忠诚协议”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卫敏:现在有些地方的公证就是只要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的,一般公证处都会予以公证。但是因为公证机关的审查程序和司法机关的审查程序是不一样的,所以,即使是公证过的“忠诚协议”,也不能认定它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个认证参考。 记者:这样看来,“忠诚协议”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份“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它的难度体现在哪里呢? 吕艳珍:比如说,我国《宪法》中有“人身自由”的规定。人的情感是不能够用法律条文来强制约束的,法律上也允许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请离婚,而另一方拿出“忠诚协议”来强制别人的感情不变,这其中就牵扯到是否干涉了那一方的“人身自由”问题。所以,就司法实践来说,“忠诚协议”是不可能简单地就被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 董俊杰:另外呢,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取证的问题。如果一方拿着“忠诚协议”来法院起诉,那怎么来证明另一方就真的违反了“忠诚协议”呢?这就牵扯到一个取证的问题。如果请求法院来调查取证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当事人一方自己调查取证,又会牵扯出侵犯他人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的问题。所以,即使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还应该是人的道德问题,而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强制! 记者:我国婚姻法里规定有“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如果“忠诚协议”伴随着离婚诉讼成立,受害一方能够拿到协议中所规定的赔偿金额吗? 吕艳珍:首先来说,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是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忠诚协议”伴随着离婚诉讼被认可,受害方能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依据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规定和离婚双方的现实情况来决定的。所以说,无论“忠诚协议”里面签订的赔偿金额是30万还是100万,在司法实践中受害方都不一定能拿到。而我国的各个省份之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规定也是不同的,我们河南是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得最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也就是2万元。 “忠诚协议”是在拿钱买忠诚? 记者:各位嘉宾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呢?仅靠一纸协议就真的能让人们守住道德底线吗? 董俊杰: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忠诚协议”只能从形式上给主张签订协议的一方一种心理上的小小慰藉。而实际上,如果双方的“忠诚协议”真的生效,即使受害一方很顺利地拿到了情感补偿,可那有什么用呢?因为这只能更证明她(他)失去了那一份感情。而情感是无价的,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来她(他)因为失去这份情感而受到的伤害!所以我会觉得,“忠诚协议”是想拿金钱来买忠诚,但忠诚与否是人的道德层面上的事情,无论是法律和金钱都无法控制和约束。 李卫敏:我觉得,签订“忠诚协议”本身就是对双方情感的不信任甚至是伤害,我不认同签订“忠诚协议”这种方式。我觉得人类的情感是神圣的,也许社会现实会让人产生信任危机,但我相信人们之间的真情还是更广泛地存在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更会逐渐用无形的真诚的自我道德意识的提升,来代替出现的这种以条文的形式换取“忠诚”的举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接受和想象,当你在爱上一个人的时候,还要先想到他将来是否会背叛你的感情。 吕艳珍:婚姻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共同呵护的,我还是觉得更多的人会觉得签了“忠诚协议”就像接受了“有罪推定”一般,弄不好就要面对那怀疑的目光。这一开始信任的基础就动摇了,很难保证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信任能坚如磐石。另外,如何界定“忠诚”也是个现实的问题,如果一方即使是和其他异性一起吃个饭也算是不忠诚,另一方就拿出协议当作“尚方宝剑”,那就可想而知会是怎样一种焦头烂额的婚姻状态。 董俊杰:其实,我们反过来思考,对于那些本来就没有打算忠诚于自己感情的人来说,“忠诚协议”真的是拿钱来买“忠诚”。面对“忠诚协议”很多人自然会想到,签订协议的双方可能会有维护感情以外的某种利益目的。而对于那些有经济实力能支付起高额的“精神赔付”的人来说,“忠诚协议”也是他(她)为自己的不忠诚开脱的简单渠道。而如果连我们的婚姻和情感都要用金钱来衡量的话,那么社会将会更加充满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危机。 忠诚的婚姻还是要用“心”经营 记者:“忠诚协议”的出现毕竟是社会现实,它起码能带给我们一些关于“婚姻与爱情”之间的思考。那么,属于道德层面上的“忠诚的婚姻”应该怎样来守护呢? 董俊杰:“忠诚协议”不是为忠诚的婚姻买了一份保险。真正的忠诚是夫妻双方用心换来的。我觉得某种程度上不应该让社会中出现更多“忠诚协议”,因为这反而加深了人们的信任危机。我觉得真正的社会进步是人类自觉地忠诚于情感的素质的提高,而用于约束人们必须遵守的所有“情感”条款的自然消亡,就像人们所说的人类进入主动的“德治”社会。 吕艳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所以作为倡导性的规定,其实也是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坚持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原则。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予以强制。所以说,“忠诚协议”还是不能起到通过法律的强制来达到保证夫妻情感的目的。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还是德治的结果,而非法治结果。应把法律的事交给法律,把道德的事交给道德。一纸“忠诚协议”是不可能为自己的婚姻上保险的,金钱更买不来情感上的忠诚。 蒋美华: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完美的爱情和忠诚的婚姻都是人们追求和向往的目标。“忠诚协议”的出现也是人们为追求这一美好的目标进行探索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它的是与非也自然会被社会认可或者淘汰。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无论怎样碰撞,忠诚的婚姻还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主流。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认可“婚姻是需要用‘心’来经营的”这种观念。夫妻双方的情感交流,家庭责任意识和夫妻双方的互相尊重、体谅都十分重要。人的情感是复杂的,以情感为基础组成的婚姻更需要用“心”经营。⑤4 □本报记者贺新李东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