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大梦敦煌》侵权案下月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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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15 兰州晨报 | ||
原告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三位专家资格提出强烈质疑 兰州中院将首组5人合议庭 兰州晨报讯(记者郝冬白)被称为我国“新世纪四大版权官司”之一的舞剧《大梦敦煌》涉嫌抄袭甘肃日报社高级编辑、作家许维创作的小说《沙月恨》著作权官司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证据交换后,许维继续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没有鉴定专家签名的《关于〈沙月恨〉与〈大梦敦煌〉异同性比对鉴定报告》(简称《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两部作品作补充鉴定。 11月29日记者了解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沙月恨〉与〈大梦敦煌〉异同性比对鉴定报告>鉴定人员的说明》(简称《鉴定人员的说明》),一直不露真面目的3位专家“浮出水面”,这3位专家分别是:东方歌舞团艺术中心主任、编剧何利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编辑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助理编辑梁飞。许维的委托代理人之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清馨就《鉴定人员的说明》接受了记者采访。法院将在12月中旬由5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5人组成合议庭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史上还是首次,法院届时将开大庭,并邀请社会有关人士旁听此案。 案件回放 2002年5月9日,许维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兰州歌舞剧院和《大梦敦煌》两编剧苏孝林、赵大鸣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兰州歌舞剧院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根据其小说《沙月恨》改编的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一审后驳回许维的诉讼请求,许维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延伸11月29日下午,许维的委托代理人周清馨就《鉴定人员的说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鉴定人员的资格问题 周清馨认为,鉴定人员的第一位“专家”何利山是舞剧《大梦敦煌》导演陈维亚的部下,陈维亚是东方歌舞团艺术总监、副团长,何利山是东方歌舞团艺术中心主任、编剧。两人既是上下级关系,又是长期合作的伙伴。按照司法鉴定中回避制度的规定,何利山是应该回避的。另外两位鉴定人员来斌和梁飞只是版权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定专家”的资格。 周清馨认为,文学艺术领域中的著作权鉴定,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较大不同,鉴定人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要有较高的文艺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还要对所鉴定作品的创作风格、特点等有所了解。 另外,依据《证据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并不仅仅要求专家们签个名就行,而是必须在《鉴定报告》中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作专门介绍,介绍其资格的获得和在专业上或所属领域中的业绩及职称。而本案的鉴定人员说明中仅有3位鉴定人员的单位及签名,这显然是不够的。 没有文学专家参与 本案的鉴定委员会应该由有较高文艺理论水平和较强创作实践的文学方面的专家(作家)与舞剧编导共同组成,尤其是较强创作实践的文学方面的专家(作家)的参与必不可少。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所谓“说明”中提供的“专家”名单里,除了两位职员,竟只有一位“专家”——东方歌舞团编剧何利山,根本没有文艺理论批评家和作家参加,显然不符合鉴定专家成员组成的法定程序,程序不公平必然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公正。 周清馨认为,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鉴定活动还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包括公开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的方法、程序和鉴定结论。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应公开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委托人及社会舆论界的监督,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周清馨认为,《鉴定报告》因其鉴定程序的问题,早已失去了其作为民事证据的意义,不应再被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相关链接 新世纪四大版权官司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有影响的抄袭案件,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中舞剧《大梦敦煌》涉嫌抄袭小说《沙月恨》、国家华表奖电影《我们手拉手》涉嫌抄袭电影剧本《大雪小雪》、台湾金马奖电影《可可西里》涉嫌抄袭电影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从这里流过》、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涉嫌抄袭论文《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被法学界并称为“新世纪四大版权官司”。 目前除了《可可西里》诉讼尚未一审判决以外,其他三案一审均以指控被告抄袭证据不足而判原告败诉。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