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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键不在“审查”还是“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27 浙江在线

  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近日举行。据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

  何谓司法?在林达先生走马美国的系列文章中,乃指“镇国之柱”,是在其它机制

失效的情况下,公民所能拥有的“最后之倚仗”。由此而言,公民的主张若被法院拒绝,就意味着从此无所倚恃,万劫不复。道理是这样简单:立案审查制度的实质,是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民事诉讼请求的未审先判。法院如果不能承担起定止息纷的功能,不能成为公民权利的最后庇护,那么这种负担最终仍将转嫁到社会上去,从而增大社会成本。基于此,我们对废除立案审查抱以期待,但在另一方面我依然抱以疑虑,仅仅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是否足够?

  让人颇感意味深长的是,既便是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论证时,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的建议并未得到相关专家、法官的全部认同。比如在报道中,就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我们必须十二分地看重这个来自法官的“异见”,但这并不在于他们表现出的某种“逆潮流而动”的观点,而实在是因为,作为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说法所体现出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司法现状,以及对于这种现状的深层无奈。“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是什么样的复杂的背景,令法官忘而却步?“涉及制度层面”,涉及到何种制度,令法官首尾两难?“会给法院很大压力”,这是来自何方的压力?微言大义,大义微言,恰恰说出的是一个社会的体制之痛,更是摆在我们时代司法改革面前的重大命题。

  的确,对于未审先判而言,我们面临的不光是一些可能是恶意诉讼或浪费司法资源的“零碎权利”,而是一些潜在的,可能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权力掣肘。这也正是江伟教授所指出的: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就此而言,仅仅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只能算是形式的改良,因为登记之后下文如何,仍然是两可的,不得而知的,那么又如何能让人产生对公正与正义的信心?

  显然,对于法官而言,要让他们真正附和一些基于法治精神的理念,根本的问题仍在于,我们要让他们成为正义与公正的法官,要让他们成为法庭的国王,还是让“法庭成为国王的法庭,法官成为国王的法官”(英国民谚)。其实质,是在于我们是否让作为社会分支的司法具有足够的独立地位。


作者: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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