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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州女法官为民维权暖民心(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3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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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经法庭审查查明,东方红(4LG―2.5)自走式稻麦联合收割机是被告生产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推广使用的收割小麦、水稻、大豆等矮棵作物的联合收割机,不具有收割玉米的功能。六户农民购买的所谓“东方红基本型小麦、玉米联合收割机”是被告在东方米(4LG―2.5)自走式稻麦联合收割机的基础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制加装了玉米收割功能的配置,系不合格产品。同时查明,被告改装后加高加大的拨禾轮在机器工作时将两台收割机驾驶室玻璃上的雨刷全部打掉,直接威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据此,青县法院一审判令一拖(洛阳)收获机器有限公司赔偿六户农民购机款、收益款等各项损失共计374000元。同时,判决在原告处的3台收割机由被告自行拉回。判决后,被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9月2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认为该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了青县法院一审判决。11月3日,被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主动派人带着汇票来到青县,如数偿付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款项,同时将3台收割机拉回。至此,青县六农民状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劣质农机坑农案,经过历时十个多月的审理、执行,最终有了完美的结局。

  六农户在致县委的感谢信最后说:“我们发自肺腑地感谢青县人民法院,感谢党培养的清州女子法庭的好法官们,是她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挽救了我们几个濒临绝境的家庭。”(青县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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