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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消灾”时借机拿走“法事袋”内钱财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0:3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法消灾”时借机拿走“法事袋”内钱财如何定性

  关键是看钱财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时是否违背其意愿

  案情:2006年3月30日,孙某来到某镇戴某家中,谎称戴某宅基“风水不佳”、妻子在外打工有“外遇”,自己能为戴某“作法消灾”,戴某信以为真。孙某要求戴某将8888元

人民币放入一“法事袋”,称将“法事袋”与桃枝等物埋在戴某自家院内,4天之后再取出,即可将灾劫“化解”。在“法事袋”交给孙某后,孙某借故支开戴某,将袋内现金取出据为己有。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其理由是:从全案过程看,孙某的主观故意是诈骗,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戴某相信“作法消灾”之说,从而骗取其钱财;从客观行为看,被害人戴某“主动”将钱交给孙某之际,孙某即完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这正是孙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所追求的结果。至于孙某将戴某支走,把“法事袋”中钱财取出占为己有,只是其诈骗行为的继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具体分析本案,首先,孙某虽然采取了“看宅基风水”的欺骗方法,骗得戴某信任,将钱交给自己“作法消灾”,但孙某获取财物是在“法事袋”入土的过程中,将戴某支开秘密窃取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其次,就被害人方面来说,戴某虽是“自愿”将钱交付孙某,但其目的仅是要孙某“作法”以改变宅基的“风水”,而装有钱财的“法事袋”仍是在他自己的“控制”之下,戴某不是“自愿”把钱财交给孙某占有,甚至也不是想要孙某把钱财带出自己家门。孙某从“法事袋”中拿走钱财,是戴某根本不知道的。事实上,如果孙某不将戴某支走,就无法将戴某钱财据为己有。所以,本案中孙某的秘密窃取才是关键手段。孙某所获取财物,是“秘密窃取”的结果,而不是被害人戴某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检察院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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