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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认定效益是调节垄断收入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56 四川新闻网

  作者:马龙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行业、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者,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由0.75下调至0.6以下,即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以增加0.6%。(11月30日《新京报》)

  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畸高,效益工资浮动率固然需要调整,但实质问题在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他们的效益到底该如何计算、工资又如何认定等问题,目前根本就扯不清楚。如果效益虚高,即使调整一点浮动率,也无法真正触及其利益。显然,在调节分配问题上,仅靠劳动部门的审核是不够的。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所说:下调浮动比例的单一方式,难以达到有效调控目的,还需审计、工资大检查等综合手段。

  在浮动工资问题上审计什么?就是要审计垄断行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到底通过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增长了多少,通过涨价、服务缩水又增长了多少。在涨价方面,又要审计其涨价理由是否充分。在“成本监审办法”还没有覆盖所有垄断行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这个办法,对垄断行业的经营效益进行审计;在工资审计上,就是要审计垄断经营者还有多少杂七杂八的福利没有纳入工资额,纳入之后是否“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此外,劳动部门还应该防备垄断企业通过偷换“在岗职工”的概念做文章。避免他们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以“阴阳合同”等方式,将大量未享受正式工待遇的临时工,也作为在岗职工计算,以拉低平均工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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