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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廉洁信息公开何以如此没自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0:15 红网

  最近,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除了国家秘密、领导成员廉洁信息等八项外,其它信息都可依法公开,否则市民不但可进行投诉、举报,甚至可以打官司(12月1日《信息时报》)。

  应该说,广州市政府这个有关信息公开的新《细则》,用举例的方法对除八项信息

外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与以前的相关办法相比确有一定的进步。不过,把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也放入不公开之列,并且将其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同等对待,其中也同时透露出相当的不自信心态。

  其实,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领导廉洁信息之间关系而言,国家秘密所涉及的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信息,其一旦公开与泄露,就有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危险,而商业秘密的公开,也可能会因知识产权泄露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的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和进步,因此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公开,其负面效应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而相比之下,领导廉洁信息则完全不能与其同日而语,因为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系由人民赋予,从事的是涉及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事务管理,因此其行使权力的过程,是否依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都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此而言,只要政府官员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在理论上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监督,而廉洁信息则应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相反的是,官员廉洁信息的不公开,就有可能形成公权运行处于暗箱状态,进而使权力腐败有了寻租的空间。如此,对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来说,无疑就是一种危险。

  还有,从监督与廉洁的关系看,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廉洁,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廉洁水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尺,就是要看权力的公开度,只有当权力在“公开”的阳光中,社会公众才能知情、才能监督,同时也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而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公开,就可能使权力处于“黑暗”中运行,因而腐败也就会相伴而生。其结果也肯定会再次证明这样的真理:绝对的权力必定会有绝对的腐败。应该说,这早已是一个为社会所公认并具有普世价值的公理。

  所以,让公共权力的运行像“玻璃缸中的鱼”一样,使社会公众能在透明的条件下看到、监督权力的使用,就不仅是宪法相关原则的体现,同时也应当是行政权力以社会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的自身要求。而与此对照,广州市政府在新《细则》中的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公开规定,不仅显然与此要求相距甚远,同时也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对廉政建设与社会监督,很不自信的印象。在后果效应上,也可说是一种危险,要不得。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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