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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基于正当目的可以查阅公司账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2: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研生是苏州某仓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50万元,刘研生出资88.36万元,占出资比例19.64%。2006年3月,公司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收购。公司被收购以后,新公司想聘请新的总经理,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在与刘研生及其他股东探讨时,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同年4月3日,刘研生致函公司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及凭证,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于同年6月30日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和凭证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绝。

  刘研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和凭证。而公司认为,财务账册是依法由公司专门专人保管,不可能随便交给股东,因此公司拒绝股东查账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说明其查阅目的,被告不应拒绝。遂判决仓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研生提供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表以供查阅。

  点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然,公司股东提起账簿查阅请求时,需说明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一般认为是指与维护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利益有直接联系的目的,股东之请求应为善意和用于正当目的,并证明其欲查阅的材料与其目的直接相关。出于股东权保护之理念,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

张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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