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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江苏建设中的群众利益与群众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39 江南时报

  两年多来,省、市、县(区、县级市)等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实施《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一步步深入发展。这一切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建设法治江苏是党委和政府的事,是领导们的事,与人民群众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只需坐等法治江苏的到来,坐享法治江苏建设的成就。其实,法治江苏是江苏人民的伟大事业,建设法治江苏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增进江苏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是江苏依法治理的主体,是法治江苏建设的主要力量。没有人民群众对于法治江苏建设自觉、积极的参与,不可能实现

《纲要》确定的法治江苏建设目标。

  然而,要让人民群众自觉、积极地参与法治江苏建设的实践,关键还得看法治江苏建设有没有、是不是、能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正由于此,李源潮书记在2004年7月15日“建设法治江苏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曾强调指出,实现法治江苏的总体目标,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其中一个“有利于”就是要“有利于保护江苏人民的实际利益”。

  一、法治江苏建设应以群众利益为着眼点

  法治江苏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但是,我们进行法治江苏建设的过程中仍然有个群众利益问题。如果法治建设无助于维护和增进群众利益,群众对法治江苏建设就不会有热情,就不可能积极参与;如果法治建设的行动反而增加了群众的利益负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群众就会反对我们这样的法治建设。

  因此,我们在制定法治建设的规划,确定长远或阶段性建设目标的时候,就应该把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优先考虑,尽快解决。举例来说,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大量的征地、拆迁行为就涉及到了千家万户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制定法治建设的实施规划应该把征地、拆迁过程中依法维护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突出问题列入重点内容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不能只想到运用法律手段快征、快拆,不能让群众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付出不合理的代价。

  我们在实施依法治理的规划过程中同样需要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突出位置。比如,我们进行法治江苏合格县、区建设,进行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社区建设,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扰民,不能浪费集体资产,增加群众负担。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都要充分考虑如何便利群众,减轻群众的负担,公正、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重点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例如,许多地方始终难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城乡居民深受其害,意见强烈。环保执法、市容环卫执法就要下决心采取有效对策,攻克难关,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以群众利益为目标,必须坚决杜绝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收费、罚款、追缴、没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尤其不得将这类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和福利挂钩。如果以法律的名义敛不义之财,谋一己私利,则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掠夺,对江苏法治的破坏。

  二、法治江苏建设要以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为己任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有利于保护群众的实际利益,但是,群众利益是一个内涵丰富、内部关系复杂的概念,在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的过程中会遇到各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如,群众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群众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群众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都可能有利益矛盾及其平衡与协调问题。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了多元利益并存并且可能互相冲突的格局,法治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处理这些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江苏过程中,必须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平等地对待和保护各种合法的利益,协调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防止利益矛盾激化。

  保护群众利益,处理利益矛盾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以保护大多数群众利益为名,无视群众中的少数人利益,也不能为了满足群众中个别成员不合理的利益需要而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比如,假设某地三个月中曾连续发生作案方式相同的抢劫杀人案件,当地群众为此严重缺乏安全感。现犯罪嫌疑人落网,群众联名写信给公检法机关,强烈要求判处这个嫌疑人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因为群众要求强烈而简单地迎合群众的情绪,这个嫌疑人也是群众中的一个,他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还是依照法定程序办,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人有罪,就不能对他定罪判刑。

  保护群众利益还要处理好群众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矛盾。比如,城市改造和建设首先是国家利益,但也涉及城乡居民群众利益(例如拆迁补偿、征地补偿、交通障碍等)。政府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能不顾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决定强加于群众,强拆强征,也不能因为少数利害关系者漫天的要价、无理的抵制而无限制地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的实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保护群众利益,一要依法保护,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办事。二要平等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众利益、个人利益只要是合法利益,都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谁有后台,谁有关系,谁闹得凶,谁就得到更多的利益。

  三、用群众利益引导群众参与法治江苏建设

  没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江苏的法治和法治的江苏。立法需要群众表达民意,执法、司法需要群众进行监督,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需要群众积极举报,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群众的配合。为此,我们需要用群众利益来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法治江苏的建设。

  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认识法治江苏建设是自己的利益所在,是群众自身的最大利益。

  其次要让群众感受到法治江苏建设对于群众利益的尊重、关心和有效保护。

  第三要让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法治江苏建设带来的利益。举例说,如果我们通过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和物价的依法治理,治病费用降低了,教材便宜了,房价平抑了,购物消费放心了,这就是法治江苏建设带给群众的利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李建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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