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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拆迁款该咋分(律师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39 江南时报

  王建明生前有三个子女,王平、王明、王琴。其于1997年以王琴(系农村户口)名义向乡镇府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其建成房屋数间。在2000年1月王建明去世前该房屋一直由其与后找的老伴刘桂香居住。王建明去世后,其老伴及三个子女达成协议,确认该房屋为王建明与刘桂香共有,并归刘桂香使用、受益,如遇拆迁刘桂香与王平、王明、王琴按五五比例分享拆迁补偿安置收益。2005年10月该房屋动迁,王琴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共得补偿款70余万元。当刘桂香、王平、王明要求依上述协议分割补偿款时,王琴却以宅基

地的使用人是我及当时协议未经丈夫同意应属无效予以拒绝。笔者认为,王琴虽为该宅基地的使用人,但此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王建明去世后其家庭成员(包括王琴)签订的协议,已确认该房屋是王建明所建,并为王建明和刘桂香的共有财产。由于此是对事实的确认而非为对财产的放弃,故该协议不受王琴丈夫是否同意的影响。所以,王琴仍应将上述拆迁补偿款按上述协议分割。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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