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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预售必须“实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黄苏娟) 记者日前从南京市政府采访获悉,南京明年将进行一年的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针对商品房交易环节、销售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房展会以及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均提出严控要求,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一旦违反规定内容,将受到重罚。

  据了解,根据新近出台的《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南京要求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实名制”,即预售购房合同、预售登记以及最后的产权证必须是同一

个姓名。今后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为限制开发商捂房惜售的行为,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认购协议后20日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后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该套房屋的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将由三部门联合查处。

  除了对于开发商进行限制以外,房屋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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