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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买卖引发叔侄争“权”讼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 易) “明明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侄儿却说房子是他的,还说我无权卖房!”南京电影制片厂退休职工唐某因买卖福利房,和侄子打起了官司。

  原告:谁花的钱房子归谁

  据唐某的侄子介绍,1999年前后,叔叔单位准备集资购房,自己便和叔叔商量等产

权证办好后就以赠与方式转让给他。在达成口头协议后,唐某就到其单位办理全权委托书,将有关集资购房的事情全权委托给侄子办理。在交付购房款时,为防止叔叔反悔,侄子要求叔叔出具了一份同意转让75平米集资房的书面证明。2001年房子建成后,侄子装修好入住进去。不料,房屋权利凭证下发后,叔叔突然反悔,并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迁让房屋。经过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叔叔的请求。后来叔叔又将房屋以45万元的总价格卖给周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是为了阻止他依法获得产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判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 我有产权就能卖房子

  作为被告的唐某也觉得自己有理,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怕妻子不同意,便给侄子写一份便条,注明房子是转让给他购买的。单位知道后,说集资房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否则取消买房资格。他将情况告诉了侄子,说那张便条是无效的。侄子也表示愿意做他的购房代理人,于是他就向单位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上买主是自己,侄子只是委托代理人。

  房屋建成后,侄子未经他允许私自装潢,并强占住房结婚。后来家人调解,唐某表示愿意垫付款和利息、装修补偿共13万元,但侄子不要。2004年唐某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唐某起诉要求侄子迁让。法院审理后认为他曾同意房屋转让给侄子购买,在房屋纠纷没有解决之前,唐某不能要求侄子搬出。唐某称自己将房价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时,明确告诉周某,侄子代为垫付的是集资款,侄子强占了他的房子,不是合法买主。房产局也审查同意自己过户。

  专家:善意取得应该要维护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博士:福利房屋的买卖是有限制的。唐某无权将福利房转让他人。唐某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他的转让才能生效。因此1999年唐某同意转让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另外,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唐某同意房屋转让给侄子购买,如果唐某每平米只支付1000元,显然福利部分属于唐某的赠予,但不动产的赠予要在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后才能生效,在没有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之前唐某有权撤消赠予该房屋福利费用的部分,唐某的侄子应该返还才是。如果拒绝返还,唐某有权解除契约,将房屋转让他人。该房屋现在已经被唐某卖给周某,并经过房产局审查过户,只要周某是善意取得,唐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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