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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意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12月2日,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在青岛的大事记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20年前的这一天,我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我市地方立法权。

  20年来,我市地方立法硕果累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积极、认真、务实地开展立法工作,共制定、修订111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决定20件,废止决定12件,

现行有效的法规84件。

  20年来,我市地方立法成效显著。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有力地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和谐青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坚实保障和良好环境。

  20年来我市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

  1984年,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

  是时,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要求法律给予强力支持。“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就可以结合青岛实际情况来立法,这对我市加快发展非常重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舜哲说,这为青岛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市地方立法的20年,是不平凡的20年,是不断努力、不断探索的20年。

  翻开泛黄的历史档案,追寻20年地方立法的足迹,清晰可见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历的三个阶段:

  自1986年12月到1993年,是地方立法初步发展阶段。1987年1月17日,我市历史上的第一件法规——《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拉开了地方立法的序幕后,地方立法的数量逐步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并且立法工作也得到了规范。在此期间,先后制定了17件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自1993年至2000年,是地方立法加快发展阶段。期间,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立法数量明显增加,立法范围不断拓宽,7年间我市共通过了77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是立法速度最快的一段时期。立法程序不断完善,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增强,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自2000年至今,是地方立法的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依法规范了我市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增设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编印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健全了立法工作机构,完善了法规草案起草、立法调研、立法协调等各项工作制度,地方立法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3年以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30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新制定法规10件,修改、修订和废止法规20件。

  我市地方立法的20年,是不断提高、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20年。

  实行开门立法,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我市先后建立了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制度、法规草案公布制度、公民旁听制度、立法听证会制度、企业联系点制度,形成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便捷机制和稳定平台。

  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我市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会,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近年还建立了法学研究生实践点;引入第三方参与法规起草,尝试委托起草和三结合起草方式,减少或者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召开专家论证会,完善立法调研座谈会,提高调研实效。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

  翻开地方性法规目录,房产类、规划类、交通类、水利类……经济立法约占立法总量的70%。

  20年来,我市不断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市区位特点和资源特色的经济类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和行政管理, 为我市经济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和良好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长聚表示,2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围绕中心,就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重点,就是突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着重解决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我市制定了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党的十五大之后,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法规,有力地推动了个私经济的发展。进入新世纪,经济竞争的重点转为科技的竞争、技术的竞争,我市制定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专利保护规定等法规,推动了创新型城市建设。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我市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切实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区位和资源特色,突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色。

  “兴盐渔之利,行舟楫之便”。改革开放以来,青岛大力开发海洋资源,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依据及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海域的使用和开发一度无法可依。1995年3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第一部有关海洋方面的法规——《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同年5月,审议通过了《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7年11月《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以及1999年1月《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由此,一个符合青岛实际的海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青岛的海洋综合治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立法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市始终坚持的立法原则和尺度。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生指出,在立法过程中,我市始终注重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顺应民情、响应民意,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我市有多件法规,是在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

  1996年,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市内四区山上和街头烧纸》的议案,对2500户居民进行入户调查,支持率91.96%。1994年,我市在大多数群众赞同的情况下,制定了《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要求适当开禁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03年,征求近12000名群众的意见,赞成继续禁放的占24%,赞成限制燃放的占65%左右,赞成全面开禁的占11%左右,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禁改限”。

  为民分忧、为民解难,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近年来我市的房地产业空前繁荣,随之而来的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政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订了燃气管理、供热管理、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7件城市管理法规,有效解决了诸多城市管理难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房屋拆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前几年,由于拆迁补偿标准太低,群众由盼拆迁变为怕拆迁。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顺应社情民意,将拆迁法规的修订提上立法日程,并认真分析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全市抽取了两个拆迁片,对4500余户居民进行了补偿标准的测算。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创造性地规定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并规定了最低保障面积,提高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市的一项神圣职权。20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将这神圣的职权转化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实保障。

  分管立法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群先说,今后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发挥好地方立法职能,重点要突出民主科学立法、突出立法质量、突出青岛特色,通过加大力度,提高立法水平,使青岛立法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坚信,随着各项民主立法制度的完善和立法质量、立法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神圣职权的行使会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焕发出更巨大的力量。

  本报记者 张 玉 本报通讯员 王 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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