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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涉嫌侵权成被告 歌手陈星被判赔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40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王娟通讯员樊斯坦)凭一首《流浪歌》而走红的武汉籍歌手陈星,因歌曲《同船过渡》等歌词作品涉嫌侵权,被仙桃籍歌词作者刘爱斌告上法庭。11月26日,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陈星向刘爱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

  法院查明,刘爱斌与陈星于1999年相识,并成为合作伙伴和好友。刘爱斌创作《同船过渡》和《珍爱》两首歌词作品后,于2002年12月将上述作品邮寄给陈星,并出具了R

20;本人的作品《同船过渡》和《珍爱》同意陈星有偿使用,并可有少许改动”的《作品授权书》。

  陈星对上述作品作少许改动,为其谱曲后,即开始公开演唱,颇受好评。2003年底,陈星以这两首歌曲为主打制作成VCD、DVD音像制品,授权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后来,刘爱斌在市场上见到该音像制品里将《同船过渡》、《珍爱》的歌词作者均署名为陈星,遂以陈星、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星同时侵犯了刘爱斌对其作品依法应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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