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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离校出事学校将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5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实习生李丽

  本报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哪些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哪些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由学校承担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均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郑州市不断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平均每年四五十件,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校内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发生在课间、体育课及课外活动期间。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一般多是学校和家长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有一小部分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在审理学生受伤害案件时,学校与家长、社会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等方面认识很难一致,社会舆论出于对事故家庭和学生的同情,往往倾向于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尽量满足。因此,有些学校为了安全起见,对一些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活动尽可能少搞或不搞,有的学校甚至不敢安排劳动、社会实践活动,最终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条例》规定,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及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十种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特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其他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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