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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秋波”有罪,法律是否越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53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11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涵义写进地方法规。有代表表示,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性骚扰。(11月30日《华商报》)

  此语一出,舆论哗然。有人揶揄,以后男人出门都要戴墨镜和口罩,别不小心就被

指控为性骚扰。毫无疑问,吹口哨、抛媚眼是对反性骚扰的矫枉过正,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度阐释,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抛媚眼,好像一般是女人对男子的“秋波”,“秋波”送出了,如何保留和举证?如何界定与捕捉“秋波”?如何将口哨声捕获为呈堂证供等,所有这些无不令人茫然。

  细看报道,才明白,如此条款并没有明确写进陕西省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不过是一个委员对性骚扰的自我理解,如此而已。应该看到,公众之所以对此敏感,说明对 “性骚扰”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反性骚扰的矫枉过正有可能将伤害到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权利。其实, “性骚扰”是舶来品,是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的发展而兴起的。西方的性骚扰,是一个有着严格上下级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概念,被严格界定在工作场所。有意思的是,在我国,性骚扰有被泛化的倾向。送个“秋波”也有罪,那岂不是让天下男士把女人当成“老虎”、看见了就得躲开?

  性骚扰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涉及伦理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把“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和“普通的骚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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